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税收票证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6年5月9日至2026年6月8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zjswsgc@mail.zhejiang.chinatax.gov.cn
2.邮寄信件:杭州市西湖区体环二路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收入规划核算处,邮编310007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6年5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税收票证使用,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告,第48号修改)及相关文件规定,决定对浙江省(不含宁波)《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统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开具形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专用税收票证不再使用印刷制式票证,相应票证通过税收征管系统直接输出打印,式样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调整的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6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为提高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质效,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税收票证使用,浙江省税务局起草了《关于调整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调整背景
出口专用税收票证是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或者证明该纳税人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已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纸质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刷制式出口专用税收票作为法定凭证,具有直观可靠、防伪性好等优势,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成熟的管理体系。随着信息化和数字化发展,印刷制式票的弊端日益凸显:信息传递滞后、开具流转效率低、印制仓储成本高,难以满足当下涉税业务高效便捷办理的需求。非印刷制式出口专用票证凭借其便捷、安全、环保、共享等优势,已成为数字化转型的必然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一)出口专用税收票证不再使用印刷制式票证,相应票证通过税收征管系统直接输出打印。
(二)公告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公告施行后,纳税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出口货物消费税税款,税收征管系统即可生成《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纳税人将取得《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的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申请换开《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经税务人员受理并核对消费税完税相关信息后,生成《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纳税人将已经取得《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需申请换开《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办理流程相同。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下载、打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时,票面自动加载税务机关电子印章。出口专用税收票证遗失的,可补打。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6年 月 日
相关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