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要求,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的年报应通过“多报合一”方式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为避免对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请未报送海关年报的企业尽快通过“单一窗口”补报。
附件:海关年报补报指南
北京海关
相关附件: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