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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事项报告
发布时间:2026-05-06 14:54:0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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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事项报告

【申请条件】

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点击查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方式)

2自助办税终端:是()否(

3网上办理

电子税务局:是()否()

移动终端(税务局):是()否(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各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请见办税地图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已开通“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变更相关证书编号、回收报废产品类别、资源回收适用增值税计税方法和停止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4.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5.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6.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

7.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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