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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原则通过《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并提请审议
发布时间:2026-09-02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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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 北京8月31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8月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议指出,要依法组织税收征管,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着力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不断促进税负公平、完善财税治理。

2026年8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继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就《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征管法修订进程迈出的关键一步。修订草案内容未向社会公开,结合税收征管实践,我们认为,征管法修订仍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滞纳金的性质与上限

现行征管法规定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但对滞纳金的法律性质始终未能明确。当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滞纳金是纳税人占用税款产生的利息,具有补偿性质;另一种认为滞纳金是督促纳税人缴纳欠税的强制执行行为,具有惩罚性质。对滞纳金的定性将直接关系到其加收上限能否超过税款本金。《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如果滞纳金属于强制执行行为,则应受该条款约束而不能超过欠缴税款本金;如果滞纳金属于利息,则无此限制。我们认为,滞纳金的性质如何,不能脱离其加收标准判定,现行征管法规定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折合年化18.25%,已经远远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甚至达到今年同期贷款利率(3%)的六倍以上,如此高额的资金占用负担,难以称之为“仅有补偿性质”,应当至少认为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对补偿部分,作为税收利息,其上限超过欠缴税款数额并无不当。对惩罚部分,应当严格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限制其上限为税款给付义务的本数。

 

二、认定偷税是否要求行为人具备主观故意

现行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偷税的行为要件、结果要件,但未明确认定偷税是否以行为人具备偷税的主观故意为要件,导致实务中争议不断,尤其是针对“虚假纳税申报”这一具有兜底性质的偷税行为,有大量执法案例仅以纳税人纳税申报存在错误,导致少缴税款,就认定其构成虚假纳税申报,而不考虑纳税人的主观状态。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曾以个案批复等方式,明确不具有主观故意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偷税,2017年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明确“只是因理解税收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不定性为偷税”,有效指导了执法实践,让偷税认定更加科学。事实上,基于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无主观过错的,不应给予行政处罚,对此,《行政处罚法》中亦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在征管法中应当明确偷税认定以具备主观故意为要件,提高其立法级别。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否一律视为已被通知申报

对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是否直接构成偷税,实践中亦有不同观点。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07年发布的《关于税收征管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647号)认为,不进行纳税申报,只适用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以后不进行纳税申报,从而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结果的情形”,言外之意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即视同税务机关对其进行了申报通知,其应当了解自身纳税义务,如其不进行纳税申报,直接构成征管法六十三条规定的“经通知申报拒不申报”的偷税,而不能构成六十四条规定的“不进行纳税申报”。对此,早在2002年的刑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现已失效)中即有所借鉴,认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即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废止该司法解释的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亦基本采纳了此观点。我们认为,首先,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能直接认为构成了“经通知申报”,税务登记环节的税种核定、纳税辅导并非面面俱到,尤其是对实践中就可税性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的行为,纳税人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不能推定纳税人主观上有偷税故意。此外,以刑法的相关规定推论税法应当如何规定是不恰当的。恰恰相反,由于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都属于行政犯,对行政法有诸多借鉴,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很大程度上是直接平移和采纳了税法的认定。例如《刑法修正案(七)》之前的偷税罪基本就直接引用了征管法的偷税条款。因此,将此种行为评价为逃税罪有欠妥当,而根本上是由税法本身的失当所致。

此外,对税款追征期的分类、起算点与截止时点,核定征收与纳税调整的区分,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执行方式,税收优先权等问题,也属于实践中关切且有待立法回应的问题。征管法修订是历年来税法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重中之重,期待本次征管法修订充分贯彻税收法定原则,让税收法治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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