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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亿元股票“左手倒右手”背后的税收安排
发布时间:2026-09-04   来源:陇上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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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3日晚间,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171)发布公告:控股股东宁波思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思驰)向实际控制人张镇潮先生协议转让的20,5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已于2026年9月1日完成过户登记。转让价格为35.59元/股,总价款约7.30亿元。

表面上看,这只是上市公司实控人与控股股东之间一次再普通不过的左手倒右手;但把镜头拉远,从税收视角审视这单交易,会发现它同时是一次结构清晰、路径成熟的税务安排——合伙企业在股价相对低位时,将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协议转让给实际控制人个人,完成持股主体由合伙企业自然人的切换。本文结合相关稽查案例与现行政策,对这一交易结构作一梳理。

一、交易概况:一次不动摇控制权的内部转让

先还原交易全貌:

股东

过户前持股

本次变动

过户后持股

宁波思驰

(合伙企业)

206,996,439股 / 50.94%

-20,500,000股 / -5.04%

186,496,439股 / 45.90%

张镇潮(个人)

92,300,000股 / 22.71%

+20,500,000股 / +5.04%

112,800,000股 / 27.76%

一致行动人合计

299,296,439股 / 73.66%

0

299,296,439股 / 73.66%

注:过户前/过户后数据均为协议转让完成后的实际持股,合计栏含其他一致行动人;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数据来源:税友股份公告(编号2026-025)。

本次转让有三个关键看点:

一是价格:《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前一日(7月5日)收盘价39.54元/股,协议价35.59元/股,过户完成公告日(9月2日)收盘价45.08元/股,按协议签署日前后市价水平成交,转让差价可控;

二是性质:张镇潮系宁波思驰实际控制人,双方为一致行动人,转让前后合计持股73.66%分毫未动,不构成向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控制权与公司治理结构均无变化;

三是安排:受让方承诺股份过户后12个月内不减持,锁定期内的送转股亦一并遵守承诺。

二、转让环节谁缴什么税:宁波思驰是税负承担主力

本次转让并非非交易过户,而是一笔有真实对价、经上交所合规确认、由中登公司办理过户的协议转让。在税法上,这是一次标准的股票有偿转让,转让方宁波思驰至少要过三道税关

(一)增值税:按金融商品转让差额纳税

宁波思驰系合伙企业,属于增值税意义上的单位,其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6%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若所持股票系IPO前取得、解禁后转让的限售股,买入价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IPO)发行价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股份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这一环节的税款无法回避。陇上税语知识库收录的新疆中企股权投资有限合伙案例(乌高税稽税通〔2024〕21号)显示:该合伙企业2018年至2020年减持立昂技术等公司股票,成交金额近亿元,因未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被稽查局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教训深刻。

(二)证券交易印花税:出让方按成交金额0.05%缴纳

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减半征收,按成交金额的0.5‰执行,且仅对出让方征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本单交易中,宁波思驰应按约7.30亿元成交金额的0.05%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受让方张镇潮个人不缴。

(三)个人所得税:穿透合伙企业对自然人合伙人计税

合伙企业本身不是所得税纳税主体,遵循先分后税原则(财税〔2008〕159号)。宁波思驰本次转让差价中归属于自然人合伙人的部分如何定性,取决于宁波思驰的身份:

若为一般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所得并入生产经营所得,自然人合伙人按经营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财税〔2000〕91号、国税发〔2011〕50号)。《中国税务报》文章《同为股权转让,个税税率可能不同》通过案例点明: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买卖股票,与个人直接买卖股票,个税税目截然不同——前者属经营所得,后者属财产转让所得;实务中因混淆投资主体、误按20%申报而被要求按经营所得补税的案例并不鲜见。

若为创投企业:若宁波思驰已按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并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则其股票转让所得可单独按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财税〔2019〕8号,政策已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

无论适用哪一档,本次转让环节宁波思驰均须就35.59元/股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价履行纳税义务——而关键在于,这个差价此刻相对较小。

三、筹划逻辑:为什么低位卖股给个人是合法税筹

把单笔税负算清只是第一步,真正的筹划价值在于持股主体切换后,未来所得适用税目的整体重构。

(一)个税:从5%~35%经营所得切换到暂免

股票留在宁波思驰(合伙企业)名下,未来减持差价将全额并入自然人合伙人的经营所得,超过50万元的部分即触及35%的最高边际税率;而股票转至张镇潮个人名下后,其未来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属非限售流通股,按现行政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61号)(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26号对此再次规范)。

简单算一笔账:若股价未来从35.59元涨至100元,增值部分留在合伙企业减持,边际税负最高可达35%;转入个人名下后,同样增值可以暂免个税。长期看,税负落差可能会很大,这取决于未来股价情况

(二)增值税:从6%差额纳税到个人转让金融商品免税

宁波思驰(单位)转让股票须按6%缴纳增值税;而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施行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明确延续了这一免税安排。股份过户至张镇潮个人名下后,其日后减持将不再产生增值税负担。

(三)时点选择:低位过户,让该缴的税在最小税基上缴完

税务规划合法性的关键,在于转让环节的税照实缴、按公允价缴。选择股价相对低位时以市价协议转让,当期实现的转让差价有限,合伙企业环节的增值税、印花税、个税均控制在可承受范围;未来增值空间则完整保留在个人账户,待价而沽。把税基锁定在低位、把税率切换到低位,正是整个安排的题眼。

此外,张镇潮承诺12个月不减持,还为其个人持股满一年后取得股息红利适用差别化免税政策(财税〔2015〕101号,个人持股超过1年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免个税)留足了空间;而合伙企业取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并无此项待遇(国税函〔2001〕84号,按20%全额计税)。

四、与拆平台非交易过户划清界限:合法与风险的边界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次交易与市场上曾流行、后被稽查重罚的持股平台注销+股票非交易过户模式有本质区别。

陇上税语知识库收录的《必火大案:近30亿元股票非交易过户,注销时核定征收现被追税》一文显示:某科创板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解散清算,将所持股票非交易过户给49名合伙人,并对清算所得违规适用核定征收。稽查最终认定,应解散分配决议日按股票公允价值计量清算所得、适用查账征收,仅一名合伙人即被追缴个人所得税约3.33亿元,全体合伙人合计补税约9亿元。其教训在于:股票非交易过户在税法上视同转让,解散分配决议日即触发纳税义务;以注销+过户方式拆分持股平台,若清算环节计税处理失当,税负将按公允价值全额引爆。

相比之下,税友股份本次安排的安全性恰恰体现在三点:

1.有偿而非无偿:按35.59元/股真实作价成交,而非按成本或零对价分配;

2.当期计税而非递延逃避:转让差价在2026年度正常进入宁波思驰的增值税与合伙人个税计税链条,税款随交易同步产生;

3.合规路径而非地方优惠:不依赖核定征收、财政返还等已全面收紧的通道——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合伙企业一律查账征收的监管导向早已明确,新疆中企案中地方政策被清理后按经营所得追征的剧情一再重演。

五、合规提示:税筹的安全垫在哪里

最后提示几个实操要点,供同类安排参考:

1.价格公允是第一生命线。协议价应与市价基本一致;显著偏离可能被税务机关依公允价值核定转让收入,并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2.转让环节税负必须当期足额申报。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合伙人个税的代扣申报一个都不能少,过户完成不等于税务合规

3.关注限售股新规。2026年8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26号进一步规范限售股个税的成本原值申报、预扣预缴与清算申报规则;受让股份的限售股属性认定及未来减持的申报路径,应结合财税〔2009〕167号、财税〔2010〕70号及新规逐一确认。

4.证券合规同步安排。协议转让需通过交易所合规确认;受让方承诺期内的减持限制须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

结语

宁波思驰把股票卖给自己的实控人:看热闹的人看到的是股份平移,看门道的人看到的是税目税率的切换与税基的提前锁定——在价格低位、差价可控之时,让合伙企业把该缴的税缴完,然后把未来的增值导入自然人20%乃至暂免的税制通道。交易真实、价格公允、税款照缴、程序合规——这样的安排,是政策框架内光明正大的合法税筹,与那些寄望于注销拆分、核定征收的野路子有着天壤之别。

税收筹划的最高境界,从来不是不缴税,而是在该缴税的时候,恰好处于税率最低的通道上。

本文基于税友股份公开公告(编号2026-025)、知识库收录的稽查案例与现行税收政策整理分析,仅为一般性探讨,不构成具体税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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