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本公司员工股票期权,是否享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的优惠?
您好,员工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本公司员工股票期权,不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持股平台因持有期权分回的股息、红利应按照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执行。持股平台转让股票按照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处理。
答复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时间:2026-09-01
来源:陕西省税务局,转自:税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