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十九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案例分析
【案例】
一般纳税人,台风暴雨厂区,商品报废,取得保险公司赔偿款(支付商品报损审计和评估费用),商品的对应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案例分析】(仅供参考)
1.自然灾害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商品的对应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2.取得保险公司赔偿款,非应税交易,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支付商品报损审计和评估费用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商品的对应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思考】
如果因为管理不善造成商品报废,取得保险公司赔偿款(支付商品报损审计和评估费用)
比如某法院判决案例:仓库温控管理不到位,食品存货霉变报废;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未尽保管义务抗辩拒赔;一审认为属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二审改判:保险合同未将 “被保险人保管不善” 列为免责条款,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存货损失。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1.属于非正常损失,食品上述的对应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2.取得保险公司赔偿款,非应税交易,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支付上述法院律师费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