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增值税
1bax375el01j8,wyzh2ixd0imk
公告2026年第25号案例一
发布时间:2026-09-04   来源:小陈税务08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十九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案例分析

 

【案例】

一般纳税人,台风暴雨厂区,商品报废,取得保险公司赔偿款(支付商品报损审计和评估费用),商品的对应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案例分析】(仅供参考)

1.自然灾害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商品的对应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2.取得保险公司赔偿款,非应税交易,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支付商品报损审计和评估费用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商品的对应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思考】

如果因为管理不善造成商品报废,取得保险公司赔偿款(支付商品报损审计和评估费用)

比如某法院判决案例:仓库温控管理不到位,食品存货霉变报废;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未尽保管义务抗辩拒赔;一审认为属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二审改判:保险合同未将 “被保险人保管不善” 列为免责条款,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存货损失。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1.属于非正常损失,食品上述的对应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2.取得保险公司赔偿款,非应税交易,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支付上述法院律师费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