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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三问三答,带您了解塑料可循坏的“绿色税政”
发布时间:2026-09-01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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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污染治理是绿色转型的重要一环,国家出台了多项税收政策支持废塑料回收再生行业。申税小微为您梳理了三个常见问题,带您轻松读懂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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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废塑料回收再生塑料制品销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可享受吗?

有。增值税方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该目录为《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因此,企业回收废塑料、废的塑料复合材料,再生塑料制品进行销售,符合条件的,增值税方面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享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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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2.纳税人申请享受40号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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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主要从事新材料研发生产销售,近期对某种全生物降解塑料进行配方改性,该项目产生的费用可以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吗?

需进行研发活动判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若该项目符合研发活动,则可适用《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即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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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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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2026年3月购入一台价值80万元的废塑料处理设备并投入使用,是不是也可以适用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规定,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温馨提示

1.以上政策需满足相应条件并留存资料备查,具体适用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

2.如您在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税务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

供稿、制作:陈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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