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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局对白酒实行“一品一码”管理,税收征管出新政
发布时间:2026-09-04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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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关于开展白酒“一品式”
管理试点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税务局公告〔 2026 〕 5号

【成文日期】2026-08-31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提升白酒消费税服务和管理水平,优化纳税人白酒发票开具体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决定在江苏省开展白酒“一品式”管理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江苏省涉及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的全部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

二、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编码信息填报规范(附件1),于2026年9月30日前就其目前在产在售的全部白酒产品赋予编码,实行“一品一码”管理。试点纳税人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以下赋码方式:

(一)采用商品条码对白酒产品赋码:对于存在商品条码的白酒产品,试点纳税人应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辅导下,合规上传和更新具体白酒产品信息,取得产品数字标识。

(二)采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以下简称税收编码)对白酒产品赋码:对于无法使用商品条码的白酒产品,试点纳税人应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填报具体白酒产品税收编码申请信息,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取得该白酒产品税收编码。

自2026年10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生产的新品牌、新规格型号的白酒产品,也应按照上述方式赋予编码,实行“一品一码”管理。

三、自2026年10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及其关联销售单位销售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白酒产品时,应当使用“一品一码”信息,开具带有“白酒”标签的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

四、自2026年10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白酒产品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时,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上传《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附件2)。

五、试点纳税人进行产品赋码、开具发票、申请核价过程中,如遇重大疑难业务或系统功能问题,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或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报告。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白酒“一品式”管理编码信息填报规范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2026年8月31日

附件1

白酒“一品式”管理编码信息填报规范

一、编码原则

白酒生产企业应当就其在产、在售的全部白酒产品,以零售时不可拆分的最小销售单元为单位,进行“一产品一编码”。单瓶(坛、桶)装、单瓶礼盒装、多瓶套装、多瓶礼盒装、散装白酒等均属于最小销售单元,可拆箱销售的成箱装白酒产品不属于最小销售单元。

二、编码信息项

白酒“一品式”管理中,编码信息主要包括白酒产品名称、单位、规格型号-度数、规格型号-容量、规格型号-数量、规格型号-明细等6个信息项。

三、信息项填报规范

(一)白酒产品名称:填写白酒产品的产品名称。酒精度、净含量等规格型号信息不填写在此部分。填报格式为“白酒产品名称(自定义描述)”,其中“白酒产品名称”字段末尾有且只能包含一个“酒”字样,“(自定义描述)”为选填项,可填写产品特征、年份、销售渠道、包装特征、香型等用于区分不同产品特征的信息。填写示例:飞天茅台酒、五粮液酒(第8代普5)、泸州老窖国窖1573酒(2010商超版)等。

(二)单位:填写白酒产品的计量单位,按照零售时不可拆分的最小销售单元填报。填报格式为:瓶(坛、桶)装白酒产品为瓶、坛、桶;成套礼盒装白酒产品为套、盒;散装白酒为斤、升或千克。

(三)规格型号-度数:填写白酒产品的酒精度数,即白酒中纯酒精的占比。填报单位为“度”。填报格式为:单种度数的白酒产品填报具体酒精度,如“53”;多种度数的白酒产品(如多瓶礼盒装)按“最高酒精度-最低酒精度”填报涉及的酒精度范围,如“53-38”。

(四)规格型号-容量:填写白酒产品的净含量。填报单位为“毫升”。填报格式为:单瓶(坛、桶)装或单瓶礼盒装白酒产品填报包装内白酒产品的净含量,如“500”;多瓶套装或多瓶礼盒装白酒产品填报包装内所有白酒产品的净含量合计,如“1200”。散装白酒无需填写此栏。

(五)规格型号-数量:填写白酒产品中包含的容器数量。填报格式为:单瓶(坛、桶)装或单瓶礼盒装白酒产品填写1,多瓶套装或多瓶礼盒装白酒产品填报包装内所有白酒产品容器(瓶、坛)的数量合计,如“12”。散装白酒无需填写。

(六)规格型号-明细:填写白酒产品的明细信息。单瓶装白酒产品明细的填报格式为“酒精度净含量×数量”,如“53500毫升×1”;多瓶装的白酒产品(如套装、盒装等)应逐个填报该产品多瓶的明细信息,格式为“酒精度净含量×数量+酒精度净含量×数量+……”,如“53500毫升×1+42350毫升×3”。散装白酒无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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