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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拆分合同适用低税率、征收率存合规风险,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与后果?
发布时间:2026-09-04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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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拆分合同适用低税率、征收率存合规风险,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与后果?

解答:

人为拆分合同以适用低税率或征收率,本质是通过虚构交易结构、改变业务性质规避纳税义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实质课税原则穿透合同形式重新定性,纳税人将面临补税、滞纳金、0.5倍-5倍罚款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逃税罪或虚开发票罪刑事责任,同时合同本身可能因通谋虚伪表示被认定无效。

一、典型表现:拆分合同的常见操作模式

实务中,人为拆分合同适用低税率/征收率主要有五类高频操作模式,均以"形式合法、实质避税"为特征:

(一)税率差套利型:高税率业务拆分为低税率业务

将一笔本应适用高税率的完整交易,人为拆分为两个或多个独立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整体降低税负:

1.货物+服务拆分:将混合销售(如设备销售并安装,本应从主业适用13%)拆分为"设备销售合同(13%)+安装服务合同(3%/9%)",且安装部分定价明显偏高;

 

2.不动产+服务拆分:将房屋租赁(9%)拆分为"场地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6%)",服务定价远超市场水平;

3.有形动产+服务拆分:将设备租赁(13%)拆分为"设备租赁+技术咨询服务(6%)"。

(二)征收率套利型:拆分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低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通过设立多个小规模纳税人主体,或将一笔大额合同拆分为多笔小额合同,使各主体/各合同均适用3%(现行优惠期减按1%)征收率,规避一般纳税人6%/9%/13%的高税率。

(三)免税额度套利型:拆分以套用增值税起征点/免税政策

将一笔超免税标准的业务拆分为多笔,使每笔均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季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条件,或拆分至不同纳税主体分别享受免税。

(四)业务性质转换型:将高税目业务包装为低税目业务

不改变交易主体,但通过合同措辞将实质为高税率业务的交易描述为低税率业务,如将货物销售描述为"技术服务"、将居间费描述为"咨询费"、将贷款利息描述为"咨询服务费"。

(五)时间维度拆分型:跨期拆分以递延纳税或套用不同时期政策

将一笔完整交易的收入分拆到不同纳税年度确认,或在政策变动前后人为切分收入,以适用更优惠的过渡期政策。

二、税法定性:实质课税原则下的穿透认定

税务机关对拆分合同的认定,核心依据是实质课税原则与反避税规则,不以合同形式为准,而以交易的经济实质为准。

(一)混合销售与兼营的法定区分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关键判定:拆分合同是否构成混合销售,核心看"是否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货物与服务是否具有内在关联和从属关系"。若设备销售与安装服务不可分割、安装是设备正常使用的必要前提,即使签订两份合同,税务机关仍可认定为混合销售,从高适用税率。

(二)关联交易与独立交易原则

通过关联方拆分合同转移收入、降低税负的,税务机关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增值税法》相关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特别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各关联方的收入与应纳税额。

(三)一般反避税条款

对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拆分安排,税务机关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一般反避税条款)及《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反避税规定,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判定标准: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即安排的主要目的是否为获取税收利益,而非正常的商业需求。若拆分仅以降低税负为唯一目的,无真实业务支撑,即构成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三、行政法律风险:补税、滞纳金、罚款三重叠加

这是拆分合同最直接、最高发的法律后果。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通常按以下顺序处理:

(一)追缴税款

税务机关穿透合同形式,按交易实质重新确定适用税率/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追缴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等全部税款。

实务案例:某设备制造企业将设备销售(13%)拆分为设备销售+安装服务(3%简易计税),安装收入占比达40%。税务机关认定安装服务与设备销售构成混合销售,应统一按13%计税,追缴增值税及附加共计860余万元。

(二)加收滞纳金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年化利率约18.25%。拆分合同通常跨度时间长,从交易完成到稽查查实往往间隔2-5年,滞纳金金额可能接近甚至超过少缴税款本金。

(三)偷税定性与0.5倍-5倍罚款

人为拆分合同以少缴税款,通常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构成要件:

1.核心特征:拆分合同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通过虚构交易结构,向税务机关申报了与真实业务不符的税目、税率,导致少缴税款;

2.罚款幅度: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实务口径:拆分合同类偷税案件,罚款倍数通常在0.5倍-1倍之间,情节恶劣(如多次拆分、金额巨大、配合度差)的可达2倍-3倍。

(四)纳税信用降级与联合惩戒

偷税行为直接导致企业纳税信用等级降为D级,或自然人纳税信用记录失信;涉及金额较大的,纳入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限制发票领用、出口退税、投融资、高消费等。

四、刑事法律风险:逃税罪与虚开发票罪的双重边界

行政责任并非终点,拆分合同在特定条件下可能触发刑事责任,主要涉及两个罪名:

(一)逃税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构成逃税罪:

1.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2.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3.追诉前提: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税款、不缴纳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诉;首次违法且补缴并接受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实务警示:拆分合同类案件,若少缴税额超过10万元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纳税人在收到追缴通知后拒不补缴的,将直接面临逃税罪刑事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虚开发票罪

拆分合同往往伴随发票开具问题——若拆分后的低税率业务部分,发票品目与实际业务不符(如实际是设备销售却开具"安装服务费"发票),则可能同时构成虚开发票: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键区分:若拆分合同仅导致税率适用错误,但发票品目与合同约定一致(合同本身就是"安装服务"),则主要定性为偷税;若发票品目与实际业务明显不符(实际卖设备却开服务费发票),则同时构成虚开发票,两个行为可能数罪并罚。

五、民事与商事风险:合同效力与交易安全

拆分合同的风险不只限于税务领域,还会引发民事纠纷与交易安全问题:

(一)阳合同无效风险

拆分合同中,用于税务申报的低税率合同("阳合同")若属于双方通谋虚假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旦交易双方发生纠纷,阳合同不能作为履行依据,真实交易内容的举证难度大幅上升。

(二)交易相对方的抗辩风险

若拆分合同是一方主导、另一方配合,后续发生争议时,配合方可能以"合同系为避税而签订、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抗辩,导致主导方的合同权利无法得到司法保护。

(三)后续交易的税负反噬

受让方按拆分后的低税率合同入账,未来再次转让或处置相关资产时,可扣除的成本基础偏低,导致自身税负上升;税务机关若查实前手拆分避税,有权重新核定受让方的计税基础。

六、发票与抵扣链条风险

拆分合同往往伴随发票开具与进项抵扣的连锁问题:

1.品目错配导致进项转出:拆分后低税率部分开具的发票品目与实际业务不符,受票方抵扣进项后,税务机关查实可要求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及附加;

2.善意取得与恶意取得的区分:受票方明知拆分仍接受不合规发票的,属于恶意取得,按偷税或虚开处理;不知情的善意取得方虽不构成偷税,但仍需作进项转出,损失已抵扣的税款;

3.发票协查的连锁反应:拆分合同涉及的发票一旦被上游税务机关列为异常凭证,下游所有受票方均会被触发协查,影响正常经营。

七、合规建议:如何在合法框架内降低税负

拆分合同的核心风险在于"人为"二字——没有真实业务支撑、仅以避税为目的的拆分必然违法。企业应在合法框架内进行税务规划:

1.业务真实是底线:任何合同拆分都必须以真实的业务分工为基础,货物销售与服务、租赁与物业服务等必须真实存在、独立可分,且定价符合市场公允水平;

2.准确区分混合销售与兼营:若货物与服务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且具有从属关系,应按混合销售统一计税;若确实属于兼营(不同业务独立、可分别核算),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适用税率,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3.定价公允是关键:拆分后各部分的定价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得将高税率部分的收入不合理转移至低税率部分;

4.留存业务真实性证据:对于确实存在的业务拆分,应留存服务过程记录、人员投入、成果交付、市场定价依据等完整证据链,证明拆分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5.事前咨询专业意见:涉及大额、复杂交易的结构设计,应在签约前咨询税务专业人士,评估合规风险,避免事后被认定为避税安排。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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