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28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现予公布。
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2.《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报说明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2
《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以下简称本表)适用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境内自然人(以下简称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情形。
二、《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扣缴义务发生所属期:填写扣缴义务发生所属期,具体到年、月。
2.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扣缴义务人单位名称全称。
3.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表内项目
1.第1列“序号”:按行顺序填写。
2.第2列“姓名”:填写自然人姓名。
3.第3列“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名称。
4.第4列“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自然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载明的证件号码。
5.第5列“扣缴义务发生日期”:填写扣缴义务发生日期,具体到年、月、日。扣缴义务人与同一自然人在多日(含两日)发生应税交易的,应按照不同日期分行填写。
6.第6列“应税交易项目”:填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28号)第一条所称“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列明的具体应税交易项目。扣缴义务人与同一自然人发生多项(含两项)应税交易的,应按照不同应税交易项目分行填写。
7.第7列“是否已代开发票”:自然人已申请代开发票且已完成发票开具的,填写“是”;未申请代开发票或未完成发票开具的,填写“否”。
8.第8列“销售额”:填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6年第28号)及有关规定计算的应扣缴增值税的销售额。
9.第9列“规定征收率(%)”:填写应税交易适用的规定征收率。第7列“是否已代开发票”为“是”的,无需填写本列。
10.第10列“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填写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税交易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第7列“是否已代开发票”为“是”的,无需填写本列。
11.第11列“增值税减免税额”:根据第10列“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计算填写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税交易对应的减免税额。第7列“是否已代开发票”为“是”的,无需填写本列。
12.第12列“应扣缴增值税”:根据第8列“销售额”、
第9列“规定征收率(%)”、第11列“增值税减免税额”计算填写。第7列“是否已代开发票”为“是”的,无需填写本列。
13.第13列“应扣缴附加税费”:填写按规定应当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合计额。本列等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中同笔应税交易对应的第19列“应扣缴附加税费合计”。第7列“是否已代开发票”为“是”的,无需填写本列。
14.第14列“备注”:填写扣缴义务人认为需要特别说明的或者税务机关要求说明的事项。
三、《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扣缴义务发生所属期、扣缴义务人名称、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内容应当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表头项目”中相应项目保持一致。
(二)表内项目
1.第1列“序号”:本列应当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同笔应税交易对应的第1列“序号”保持一致。
2.第2列“姓名”:本列应当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同笔应税交易对应的第2列“姓名”保持一致。
3.第3列“身份证件号码”:本列应当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同笔应税交易对应的第4列“身份证件号码”保持一致。
4.第4列“扣缴义务发生日期”:本列应当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同笔应税交易对应的第5列“扣缴义务发生日期”保持一致。
5.第5列“应税交易项目”:本列应当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同笔应税交易对应的第6列“应税交易项目”保持一致。
6.第6列“应扣缴增值税”:填写按规定应当扣缴的增值税额,本列应当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同笔应税交易对应的第12列“应扣缴增值税”保持一致。
7.第7列“税率(%)”:填写应税交易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第7列“是否已代开发票”为“是”的,无需填写本列。
8.第8列“减免性质代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填写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应税交易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第7列“是否已代开发票”为“是”的,无需填写本列。
9.第9列“减免税额”:根据第8列“减免性质代码”,计算填写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应税交易对应的减免税额。《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第7列“是否已代开发票”为“是”的,无需填写本列。
10.第10列“应扣缴税额”:根据第6列“应扣缴增值税”、第7列“税率(%)”、第9列“减免税额”计算填写,具体计算公式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扣缴税额=应扣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税额。《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第7列“是否已代开发票”为“是”的,无需填写本列。
11.第11列“费率(%)”:填写应税交易适用的教育费附加费率。《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第7列“是否已代开发票”为“是”的,无需填写本列。
12.第12列“减免性质代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填写适用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的应税交易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有减免费情况的必填,《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第7列“是否已代开发票”为“是”的,无需填写本列。
13.第13列“减免费额”:根据第12列“减免性质代码”,计算填写适用教育费附加优惠政策的应税交易对应的减免费额。《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第7列“是否已代开发票”为“是”的,无需填写本列。
14.第14列“应扣缴费额”:根据第6列“应扣缴增值税”、第11列“费率(%)”、第13列“减免费额”计算填写,具体计算公式为:教育费附加应扣缴费额=应扣缴增值税×教育费附加费率-教育费附加减免费额。《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第7列“是否已代开发票”为“是”的,无需填写本列。
15.第15列“费率(%)”:填写应税交易适用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率。《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第7列“是否已代开发票”为“是”的,无需填写本列。
16.第16列“减免性质代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填写适用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的应税交易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有减免费情况的必填,《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第7列“是否已代开发票”为“是”的,无需填写本列。
17.第17列“减免费额”:根据第16列“减免性质代码”,计算填写适用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的应税交易对应的减免费额。《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第7列“是否已代开发票”为“是”的,无需填写本列。
18.第18列“应扣缴费额”:根据第6列“应扣缴增值税”、第15列“费率(%)”、第17列“减免费额”计算填写,具体计算公式为:地方教育附加应扣缴费额=应扣缴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费率-地方教育附加减免费额。《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第7列“是否已代开发票”为“是”的,无需填写本列。
19.第19列“应扣缴附加税费合计”:根据第10列“应扣缴税额”、第14列“应扣缴费额”、第18列“应扣缴费额”计算填写,具体计算公式为:应扣缴附加税费合计=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扣缴税额+教育费附加应扣缴费额+地方教育附加应扣缴费额。《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第7列“是否已代开发票”为“是”的,无需填写本列。
四、其他事项说明
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