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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对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至2028年期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给予了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消息一出,不少税友来问老戴:这个政策具体怎么享受?是不是所有企业都能用?分期到底怎么分?今天老戴就和大家聊聊这个新鲜出炉的23号公告。
一、先看看23号公告说了啥
公告第一条开宗明义:
一、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这个政策的核心就一句话: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2028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所得可以分期缴税,最长不超过5年;但交换发生的损失,不能分期确认。
可能有税友要问了:老戴,企业之间换资产,本来就要缴企业所得税吗?
没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说白了,用资产去换资产,税法上视同你先按公允价值把资产卖出去,再用卖得的钱买对方的资产,中间的增值部分是要确认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以往这个所得一般要一次性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资产如果增值大,当期税负就重。23号公告,就是给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开了一个“分期”的口子。
二、所得怎么算?举个数字例子
三、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双方,应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对应的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对应的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
四、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双方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
举个例子。假设A公司是一家符合44号公告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在清单内),2026年9月,用一台自用的机器设备(计税基础1000万元)换取B公司的一块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公允价值2000万元,A公司为此支付了相关税费100万元。
那么,A公司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2000-1000-100=900万元。这900万元,按政策可以分5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26年至2030年,每年计入180万元。
而A公司换入的土地使用权,计税基础=2000+100=2100万元,将来转让或摊销的时候,可以按这个数扣除。
那B公司呢?按照公告第二条的规定,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企业,应按现行规定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并依法纳税——也就是说,如果B公司本身不符合条件的,是享受不了分期的。
三、哪些情形要“加速缴纳”?
分期归分期,但政策可不是让你无限期拖下去的。公告第六条规定:
六、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5年内转让所取得资产的,应停止执行分期纳税政策,并就分期纳税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在转让该资产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分期纳税政策,并就分期纳税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
还是接着上面的例子。假设A公司2028年把换来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了,那么:2026年、2027年已确认所得360万元(180×2);尚未确认的540万元(180×3),就要在2028年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
说白了,分期是给你递延纳税的时间,但如果资产提前转让、或者企业中途注销,剩下没缴的税款就得一次结清。这一点,大家心里要有数。
四、两个容易忽略的细节
第一个细节,是“非货币性资产”的范围。公告第五条规定:
五、本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本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一项交易同时涉及非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资产的,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部分,相应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按本公告规定适用分期纳税政策;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货币性资产的部分,属于取得货币形式对价的交易,应按现行规定确认相应的所得或损失,不得享受分期纳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
所以啊,如果一项“交换”里搭了一部分现金补价,那么现金补价对应的那部分所得,是享受不了分期的,只有以物易物的部分才行。
第二个细节,是哪些企业算“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公告第七条明确,参照的是44号公告规定的企业,即《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44号公告规定:
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生产销售符合本公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产品的企业,具体适用条件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大家注意,这个不是企业“自报家门”就行的。按照23号公告第七条,采用清单管理的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不采用清单管理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也就是说,企业自己认为符合还不行,得有清单或者经核查确认。
五、和116号、59号文件怎么衔接?
可能有税友会问:老戴,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不是也有5年分期吗?这俩冲突不?
不冲突。公告第八条说了,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继续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执行。投资和交换,是两条线,各管各的。
公告第九条还规定:
九、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政策条件的,企业可选择按其中一项政策规定执行,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
这个“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很关键。如果一笔资产置换同时符合59号文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和23号公告的分期条件,企业可以在两者之间选一个,但不能两头占便宜。老戴提醒,选择之前一定要算清楚: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当期暂不确认所得、资产计税基础按原计税基础延续;23号公告是确认所得但分期缴税、换入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两种处理对后续折旧摊销和税负的影响完全不同,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权衡。
综上所述,23号公告给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送来了一个递延纳税的“礼包”:2026-2028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最长可分5年均匀确认;但损失不能分期,5年内转让资产或注销要加速缴纳,现金补价部分不能分期,而且企业资格要有清单或核查支撑。
老戴个人认为,这个政策出台的时机很耐人寻味。近年来国家大力支持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产业发展,从44号公告把这两类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20%,到现在23号公告给予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递延纳税,都是在实打实降低这些企业的资金压力。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来说,如果恰好有资产置换、以物易物的安排,这确实是个实实在在的利好。不过,具体怎么选、怎么申报,老戴还是建议税友们提前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把口径问清楚了再操作,别到申报环节卡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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