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8:商业汇票,在经营活动中也是常见的票据,由于资金出现困难,在汇票到期前进行贴现,对于这一行为,是否需要按照“借款合同”计算缴纳印花税?
解决贴现业务是否缴纳印花税问题,首先需要确认这类业务性质,是不是具有借款特征。
根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承兑系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由此可见,这种贴现是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金融机构等受让人,受让人将票据到期价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也就是说金融机构获得的是票据所有权,而不是债权。
其次,印花税法中的借款合同定义为“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同时《民法典》明确“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通过对比,无论从定义还是合同要素,两者性质不同,可以得出贴现业务并非借款,所以在没有新规定前,贴现合同不需要按照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