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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禁后送转股不再免税,限售股个税新规两大调整需关注
发布时间:2026-09-01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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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税点评

2026年8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6号公告),进一步规范转让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

在原有政策框架下,限售股征税范围仅包括解禁日前孳生的送转股,解禁日之后产生的送转股不作为限售股,转让时适用流通股免税政策,故实践中存在部分大股东利用该差异规避税负的安排。同时,原财税〔2009〕167号规定允许成本原值不明的限售股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扣除,由于核定扣除的原值仍可能高于实际成本,容易造成少缴税款。

针对上述漏洞,26号公告在两方面作出重大调整,从制度层面彻底封锁避税路径:

一是解禁后送转股纳入征税范围。公告明确,限售股“在解禁日后孳生且在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适用20%财产转让所得计税,同时要求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比例调整成本原值。

二是初始登记未申报成本原值的,按转让收入全额预扣。2026年8月28日后新上市公司,若未在初始登记时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证券机构不再按15%核定成本,而是直接按转让收入全额预扣20%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在转让限售股次年6月30日前,按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应纳税额并办理清算申报,多退少补。

这意味着,依靠解禁后送转股规避限售股个税的模式将不复存在。后续减持限售股,解禁后孳生的送转股将一并纳入征税范围,初始登记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将面临全额预扣预缴的资金压力,相关股东应尽早评估持股成本与减持安排,主动调整交易策略。

以下是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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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26号

为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所称限售股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规定的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后孳生且在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

限售股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规定,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本公告实施后,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未按规定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全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税款后,纳税人可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

本公告实施前,上市公司已办理完成股份初始登记且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在本公告实施后,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可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预扣预缴税款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

三、纳税人按照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的,或者小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应当在转让限售股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限售股成本原值等相关资料并办理清算申报,多退少补税款。

四、本公告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五、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称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缴纳个人所得税,依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本公告实施前,挂牌公司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原始股,在本公告实施后,通过公开发行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可按照原始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预扣预缴税款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

2026年8月2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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