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有关部署,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在认真研究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6年9月2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在《财政法规管理系统》(网址:http://fgk.mof.gov.cn);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s://www.chinatax.gov.cn),在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税政司(邮政编码100820);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6年8月28日
附件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地方附加税法律制度,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地方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1985年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0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适用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在其他地区的,适用税率为1%。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教育费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起草的总体思路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以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制度为基础,按照税费制度基本平移、保持税负水平总体稳定的思路,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1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地方附加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计税依据。地方附加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指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上述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上述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余额。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地方附加税。
(三)税率。地方附加税实行11%—13%的幅度税率。具
体适用税率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情况,在11%—13%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关于税收优惠。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的需要,对于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减征或者免征地方附加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关于征收管理。地方附加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等规定,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便于主税与附税协同征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2026年8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稿)》,核心内容是将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项税费合并为一个新税种——地方附加税。此次立法是落实2026年度税收立法的重点项目,早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就明确提出“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而后,在2026年3月,财政部在《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的2026年工作安排中,明确提出推进地方附加税法制定工作。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分别发布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地方附加税法作为新增项目列入其中。在内容上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
一是税率确定权下放省级人大常委会,可能产生地区间税负竞争。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地方附加税实行11%至13%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本次立法采用了“中央立法设定幅度+地方在幅度内确定具体税率”的模式,但我国《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税率的确定属于法律保留事项,这种模式似乎与法律保留原则存在张力。并且虽然征求意见稿提及要“统筹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情况”确定税率,但税率的具体确定方式、程序与监督都不明确,缺乏可操作的约束标准。对跨区域经营企业而言,各分支机构适用所在地税率,整体税负取决于各地税率选择,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可能倾向于选择较低税率,可能产生地区间的税负竞争。
二是减免权收归国务院,承接现行优惠政策并防止地方逐底竞争。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减征或免征地方附加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不完全由法律保留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是因为实际经济运行中不免有需要即时调整的情况,由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减免更为高效。并且现行三项税费的大量政策,多由国务院或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新法施行后需要明确法律依据予以承接,否则政策连续性难以保障。减免权集中于国务院而非地方,则是为了防止各地自行减免引发“逐底竞争”,破坏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环境。
三是费改税法律刚性增强,滞纳金与强制执行全面覆盖。《税收征管法》规定滞纳金加收对象是“税款”,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属于税款,不加收滞纳金。本次费改税后,《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地方附加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这意味着地方附加税成为法定税种后,逾期未缴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加收滞纳金,不再区分原城建税部分和教育费附加部分。税务机关还可采取银行扣缴、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少缴行为还可能适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等法律责任。此外,企业在纳税信用等级、发票管理等方面也可能因地方附加税违规而受到连带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