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沐邦近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
《税务处理决定书》(桂市税稽处〔2026〕2 号)。
? 广西沐邦因不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被追缴取得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合计76,044,798.23 元,并追征滞纳金合计26,218,954.32 元。广西沐邦已于 2026年5月27日、5月28 日全额缴回上述留抵退税款合计76,044,798.23元,本次需缴纳滞纳金26,218,954.32 元。
? 本次税务处理决定不涉及行政处罚,缴纳滞纳金事项预计将减少公司当期净利润约 2,621.90 万元,最终影响以公司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沐邦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沐邦”)于近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桂市税稽处〔2026〕2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广西沐邦自成立至2024年12月31日未正式投产,未有正式产品,无制造业相关销售收入,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第七条的规定,应补缴2024 年 5 月 11 日、7 月 12 日两次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5,180,275.10 元、70,864,523.13 元,合计 76,044,798.23 元。
鉴于广西沐邦已于2026年5月27 日缴回取得的增值税留抵退税50,000,000.00元 ,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 缴 回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留 抵 退 税 26,044,798.23 元 , 合 计76,044,798.23 元,故本次无少缴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广西沐邦申请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从取得留抵退税款之日起至留抵退税款追回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合计追征滞纳金 26,218,954.32 元。
限广西沐邦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万秀区税务局将上述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广西沐邦已于2026 年5 月27 日、5月28日全额缴回上述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合计76,044,798.23 元,本次《决定书》要求缴纳的滞纳金合计 26,218,954.32元,公司已就上述事项进行账务处理,预计将减少公司当期净利润约2,621.90万元,最终影响以公司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二)本次税务处理决定不涉及行政处罚。公司及广西沐邦将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妥善解决滞纳金的缴纳及做好相关账务调整工作。
(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的规定,广西沐邦若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中前期差错的情形,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的更正调整。具体影响以公司审计机构审计结果为准。
公 司 郑 重 提 醒 广 大 投 资 者 : 有 关 公 司 信 息 以 公 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日
【东方税语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七条规定:
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纳税人产生的纳税误区,营业执照上的“制造业”并不是留抵退税政策中的“制造业”,该上市公司一直没有投产,没有就制造的产品进行销售,就不属于税收上的“制造业”,不能按制造业全额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