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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个人取得的利润是否需要向企业开发票,还是根据承包协议就可以取回,由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呢?
发布时间:2026-09-03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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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解析与策略:
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策略:以工资表入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策略:
 
1、承包、承租人给被发包、出租方开具“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发票,取得其应得的所得;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发包、出租方应得的所得是通过发包、出租方的全部所得,计算应留存在发包方、出租方账上多少承包费、租金,再由承包、承租人应开进相应金额的发票以提取其应得的所得
 
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个人新成立个体户或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独立纳税的。
策略:只有在此情况下,发包、出租方才按销售无形资产开具增值税发票取得约定的承包费、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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