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
成文日期:2026-09-01
现就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二、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外商投资企业未扣缴税款的,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外籍个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三、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6年9月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2026年9月1日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明确: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执行32年的免税优惠(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正式废止。
这一变化直接影响所有存在外籍或港澳台自然人股东的外商投资企业,尤其是那些累积了较大金额未分配利润、计划近期实施分红的企业。同时,对于过去通过变更企业性质、先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再向“外籍”股东分红以套取免税优惠的架构安排,新规也直接堵住了套利空间。然而,公告本身在适用范围的界定上存在若干模糊地带。例如“外籍个人”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并没有直接对应的概念,财税字〔1994〕20号文的“外籍个人”在当时的语境下等同于“非中国国籍个人”,不区分居民与非居民身份;未区分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二者利润分配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存在差异);对港澳台居民个人虽实务中一贯比照适用,但此次以废止条款方式调整后是否会有专门执行口径予以确认,尚待观察。
在征管程序层面,公告要求支付企业在支付股息红利时扣缴税款并于次月15日内申报,未扣缴的由外籍个人于取得所得次年6月30日前自行缴纳,但“取得所得”时点直接影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滞纳金起算点,公告未予明确。特别是9月1日前已作出利润分配决议但尚未实际支付的情形如何处理,未作过渡性安排。以及9月1日前累积的未分配利润在9月1日后分配是否全额征税,公告均未对留存收益归属期间作区分,意味着应全额征税。
尽管20%是法定税率,但并非实际税负上限。中国与多个国家及地区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对股息所得通常设有不超过10%的限制税率,部分协定甚至更低。外籍股东如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仍可通过申请协定待遇降低实际税负。
面对上述变化与不确定性,企业应当尽快从几个维度行动:一是梳理外籍股东信息和未分配利润状况,切忌实施缺乏商业实质的交易安排;二是评估协定待遇适用空间,备齐相关资料并按程序申请;三是及时修订协议中基于过去“免税”假设的利润分配和税务承担条款,重新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与税负分担机制。同时,仍然需要密切关注后续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