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增值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1.A公司取得的全部补偿款均属于法定非应税交易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对应支付的资产评估费1.2万元进项税额,可正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无需转出。
解析:本次交易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的重组条件,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1.B公司原购进仓库、运输车辆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转出处理;
2.为本次重组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正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若B公司因本次吸收合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其注销前尚未抵扣的留抵税额,可由合并后的乙公司继续抵扣。
4.B公司可开具税率栏标注 “不征税” 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转让标的对应选择分类编码: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616(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623(资产重组涉及的无形资产)。
例3:无偿提供服务
L软件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了一款企业级管理软件。为开拓市场、吸引潜在客户,L公司推出为期3个月的免费试用活动,向100家目标企业免费提供软件使用权限,未收取任何费用。试用期内,L公司为保障服务质量,向云服务商支付服务器租赁费21.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1.2万元。
解析:L 公司向目标企业提供的软件限期免费试用,属于无偿提供信息技术服务(软件使用服务),不在《增值税法》第五条列明的视同应税交易正向列举范围内,无需按视同应税交易计提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四)项,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可抵扣。
税务处理:
1.L 公司向目标企业提供的软件免费试用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也不属于法定视同应税交易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无需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2.L公司为试用活动支付的服务器租赁费对应的1.2万元进项税额,可正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无需转出;
3.若试用期结束后试用企业转为付费用户,则付费部分按应税收入正常计税。
例4: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收入
I公司与下游客户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约定 2026 年 6 月交货,合同签订后客户因自身业务调整单方面取消订单,合同未实际履行,未发生任何货物销售行为。I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客户收取违约金 10 万元,为追索该违约金支付律师费 1.06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 0.06 万元。
解析:
1.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三项规定,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可抵扣。
税务处理:
1.10 万元违约金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为追索违约金支付的律师费对应的 0.06 万元进项税额,可正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无需转出;
3.违约金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合同、付款凭证、收据入账即可。
解析:
1.根据《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与应税交易无直接关联的财政补贴收入,不构成增值税销售额,不属于应税交易;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六项规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可抵扣。
税务处理:
1.1200 万元财政补贴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为申请补贴支付的审计费、申报服务费对应的 0.6 万元进项税额,可正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无需转出;
3.收到补贴时,可向政府部门开具 615 编码的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其转让不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二项规定,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例7:无法划分共用进项税额的分摊处理
K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经营两项业务:一是软件销售与开发,二是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2026年全年软件销售与开发应税销售收入2亿元,对应可明确划分的进项税额1000万元;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收入10亿元,对应可明确划分的进项税额已全额转出;企业全年发生无法划分用途的公共成本(总部水电费、物业费、办公费、共用人员薪酬对应的进项等),合计取得进项税额5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