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时间!
最近,老戴在跟几家房地产公司的税友喝茶聊天,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2026年第3号公告已经实施大半年了,可不少房企在土增预征申报时,还是按照"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这套老算法确认计税依据。老戴一问,原来大家是凭经验抄旧文件。
说到这儿,老戴先带大家还原一个最近房企财务老张的咨询。老张说:老戴,我们公司一个商品房项目(一般计税方法,适用9%税率),2026年6月取得预收款10900万元,应预缴增值税=10900÷(1+9%)×3%=300万元。我们财务小李按老算法(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算出来预征土增税=(10900-300)×1.5%=159万元;但是另外一位同事小陈说,3号公告已经改了,应该按预收款÷(1+9%)倒挤,计税依据是10000万元,预征土增税是150万元。两个人吵得不可开交,到底哪个对?
老戴个人觉得,这个问题非常典型,今天就借着3号公告的原文,跟各位税友分享一下。
我们先看看3号公告原文:
二、关于预征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2026年起房地产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按"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倒挤,简单粗暴,没有第二条路。
接下来,老戴再带大家看看过去的算法是怎么做的。老规则写在哪呢?2016年70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里面其实有约定: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注意,老戴提醒各位税友一下——3号公告第九条已经明确,2016年第70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自3号公告施行之日起废止。也就是说,"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这套算法,从2026年1月1日起已经不能用了。
可能有税友会反问:那为啥要改?道理在于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的规定: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也就是说,土增税的应税收入本就是"不含增值税"。从字面上理解,在土增税预征阶段,计税依据本来也应该要还原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嘛。所以,3号公告把"减"改成"÷倒挤",这样在本质上才和43号文保持一致。
接下来,老戴把房企最常见的两种情况拆开来讲一讲,方便各位对号入座:
①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新拿地的商品房项目,房企最常见!)
甲公司某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9%税率),某月取得预收款10900万元,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4000万元。当地规定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按70号公告老规则:应预缴增值税=10900÷(1+9%)×3%=300万元;预征土增计税依据=10900-300=10600万元;预征土增税=10600×1.5%=159万元。
按3号公告新规则:预征土增计税依据=10900÷(1+9%)=10000万元;预征土增税=10000×1.5%=150万元。
仅仅一个月,差距就达9万元。一年12个月累积下来,可能差出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如果企业一直用老算法申报,光是多预缴的土增税已经占用了大量的资金,很不划算,而且还不符合最新的规定。
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是老项目)
假设乙公司适用5%征收率,取得预收款10500万元。按3号公告:预征土增计税依据=10500÷(1+5%)=10000万元,应预缴土增税=10000×1.5%=150万元;按老规则:应预缴增值税=10500÷(1+5%)×3%=300万元;预征土增计税依据=10500-300=10200万元,应预缴土增税=10200×1.5%=153万元。
新旧不同的计算方法,在预缴土地增值税时,也是存在比较大的差异,按照新口径计算,可以为房开企业节约不少的现金流。
当然了,老戴也要给各位税友提个醒——3号公告明确:"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再调整。"所以,企业在做预征申报前,先检查自家项目清算受理通知书是否已出具——已出具的,按老规则;未出具的,按新规则。一字之差,可能就是一两年后清算结果的天壤之别。
好了,本期老戴就分享到这里,感谢大家阅读,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