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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戴近期在处理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合规事项的时候,注意到一条刚刚落地、但影响面极广的重磅政策。老戴发现,不少外资企业财务负责人还完全没有反应过来。老戴算了下,这条优惠政策已经执行了整整32年,现在一朝废止,涉及的外籍股东、外商投资企业数量可不是个小数目。
本期,老戴就和大家聊聊这个话题: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自2026年9月1日起,不再免征个人所得税了。
一、政策渊源:这条免税政策已执行32年
要讲清楚这次政策变化的来龙去脉,还得从1994年说起。要讲清楚这次政策变化的来龙去脉,还得从1994年说起。
为促进改革开放、吸引外商投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1994年出台了《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其中第二条第(八)项明确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条政策一放就是32年。在这32年间,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经历了多次重大改革——2019年新个税法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确立、专项附加扣除落地……但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始终没有被触动,一直作为一项稳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
二、新政落地:9月1日起按20%征税
2026年9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正式终结了上述32年的免税政策。
公告原文不长,但每一条都很硬核,老戴逐条给大家拆解。公告原文不长,但每一条都很硬核,老戴逐条给大家拆解。
一、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政策变化的核心就一句话——免税彻底取消,按20%税率征税。这意味着,从2026年9月1日起,外籍个人股东从外商投资企业拿到手的股息红利,要像境内个人股东一样,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外商投资企业未扣缴税款的,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外籍个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代扣代缴的义务主体是外商投资企业。也就是说,企业给外籍股东分红时,必须先扣下20%的个税,次月15日内代缴入库。如果企业没有扣缴,外籍个人股东也不能高枕无忧——必须在次年6月30日前自行补缴。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还得按期限缴纳,逾期缴纳的话至少是加收滞纳金了。
三、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废止条款写得很明确——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即日起停止执行。没有过渡期,没有缓冲期,9月1日及以后支付的股息红利,一律按新规执行。
三、实际影响测算:根据国内税法规定税负从0直接跳到20%
老戴给大家算一笔账,看看这次政策变化对外籍股东的实际影响有多大。
假设某外商投资企业2026年度盈利1000万元,决定向唯一的外籍个人股东分红500万元。
旧政策下(2026年9月1日之前):外籍股东取得500万元股息红利,适用财税字〔1994〕20号免税规定,个人所得税为0元,实际到手500万元。
新政策下(2026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支付500万元股息红利时,须代扣代缴20%个税,即500万元乘以20%等于100万元。外籍股东实际到手400万元,税负增加100万元。
也就是说,同样是500万元的分红,外籍股东的税后收入从500万元骤降到400万元,缩水了整整20%。这个幅度,对任何一个投资人来说都不是小数目。
老戴还要特别提醒一点:外商投资企业在2026年9月1日之前已经作出分红决议但尚未实际支付的,9月1日之后支付时是否适用新规?老戴个人认为,从公告的表述来看,政策执行时间以支付所得的时间为准,因此9月1日之后实际支付的股息红利,即便分红决议是在此前作出的,也应当按20%扣缴个税。当然,具体执行中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四、税收协定能不能有效降低税负?
不少朋友可能会问:外籍个人所在国家与中国签有税收协定,协定中股息条款的优惠税率能不能适用?
老戴的回答是: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税收协定优惠税率。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税管理法》
第二十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如果我国与外籍个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中有关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外籍个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股息所得规定了低于20%的税率(例如,内地和香港签订的税收安排“股息”条款中规定的10%),且该外籍个人根据协定的规定属于缔约对方的税收居民个人,那么可以申报享受按协定税率征税的待遇。
但老戴要提醒几个实务要点:但老戴要提醒几个实务要点:
第一,协定税率的适用需要外籍个人主动申请并提供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资料,不是自动享受的。
第二,构成双方税收居民个人时需协定加比规则的适用。以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为例,当个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香港税务条例同时构成双方税收居民时,需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税收居民最终的归属地:①永久性住所->②重要利益中心->③习惯性居处->④双方税收当局协商确定。
第三,即使按协定税率10%计算,税负也从0上升到10%,依然是质的飞跃。
五、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针对这次政策变化,老戴给外商投资企业提几点实操建议:
第一,立即更新代扣代缴操作流程。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给外籍个人股东申报股息红利所得时,不能再选择免税,而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税。
第二,核查已作出分红决议但尚未支付的情形。如果企业在9月1日前已决议分红但尚未实际支付,建议尽快与税务机关沟通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避免9月1日后支付时产生补税争议。
第三,协助外籍股东办理税收协定待遇。如果外籍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区与中国签有税收协定且协定税率低于20%,企业应协助其准备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受益所有人声明等材料,按规定程序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第四,调整分红预算和现金流安排。20%的个税由企业代扣代缴,实际支付给外籍股东的金额是税后净额。企业在制定分红方案时,应将代扣个税因素纳入预算,避免现金流安排出现缺口。
第五,关注后续配套文件。27号公告是框架性文件,关于扣缴申报的具体表证单书、税收协定待遇的办理流程等,税务总局可能会发布配套征管文件,企业应保持关注。
六、老戴的个人观点
老戴个人认为,这次取消外籍个人股息红利免税政策,是中国税制走向公平统一的重要一步。
从税制公平的角度看,境内个人股东取得股息红利要缴20%个税,外籍个人股东却长期免税,这种差异待遇在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背景下越来越难以为继。取消免税,让中外个人投资者在个税层面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符合税收中性原则。
从反避税的角度看,过去确实存在一些投资者通过变更国籍、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等方式套取股息红利免税待遇的情形。取消免税后,这类税收套利空间被彻底堵死。
从国际税收竞争的角度看,有人担心取消免税会影响外资来华投资意愿。但老戴认为,当前中国吸引外资的核心竞争力已经不再是税收优惠,而是超大规模市场、完整产业体系、优质基础设施和不断优化的营商环境。况且,大部分外籍个人所在国对其全球所得征税,即便在中国享受了免税,回到母国还要补税(这实际上是用我国的财政补贴外国的财政)。取消免税后,在中国缴纳的个税可以在母国抵免,实际税负未必增加。
当然,老戴也理解部分外籍投资者的心情——毕竟32年的习惯一朝改变,需要一个适应过程。老戴建议相关企业尽快做好内部培训和系统调整,把这次政策变化的影响降到最低。
总结一下:2026年9月1日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不再享受免税,统一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可以适用,但需要满足条件并履行程序。
好了,本期的分享就到这里,感谢大家阅读,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