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8月将自有闲置厂房对外出租,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里,明确约定:租赁期限3年,年不含税租金100万元,承租方一次性支付3年租金,付款日为签订合同的当日。A公司在收款当日,就全额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答:需要。A公司2026年8月一次性收取3年租金,且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300万元不含税租金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26年8月,不能按租赁年度分期申报缴纳。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可以。A公司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案例中,A公司可以将300万元不含税租金,在3年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