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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9-03
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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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机构核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31   来源: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要求,规范我省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结构名单核定工作,我厅起草了《河南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机构核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8月31日至2026年9月15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电子邮箱:hnskjtjhc@126.com
  2.信函邮寄: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7号科技信息大厦2408房间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附件:河南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机构核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6年8月31日
  附件
 
  河南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机构核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机构”)申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资格的核定工作: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生院、图书馆;
  (二)根据国办发〔2000〕38号文件,省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三)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四)符合科技部和省科技厅规定条件的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第三条 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机构应符合有关条件,其中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符合科技部和省科技厅规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
  (三)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四)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四条 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机构,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附件);
  (二)法人登记证书;
  (三)单位章程;
  (四)转制科研院所提交相关部门关于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的文件。
  第五条 享受优惠政策相关机构核定程序:
  (一)相关机构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郑州海关、河南省税务局进行核定;
  (四)名单核定实行全年受理,分批次核定。省科技厅将核定后的名单函告郑州海关,抄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河南省税务局、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并通知相关机构。
  第六条 相关机构发生分立、合并、撤销、更名、业务范围变更等影响享受优惠政策资格情形的,应当通过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交资格复核申请,省科技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核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
  经复核符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的机构,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经复核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的机构,自变更登记之日(含)起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复核完成后,省科技厅将复核结果函告郑州海关,并抄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河南省税务局、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并通知相关机构。对停止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机构,通知中明确停止享受优惠政策的生效日期。自停止享受优惠政策之日(含)起,相关机构向海关申报进口并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应当按规定补缴税款。
  第七条 经核定具备享受优惠政策资格的相关机构,其免税进口商品的范围,严格按照国家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执行。
  第八条 相关机构在享受优惠政策资格申请、核定及资格存续期间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科技厅查实其不宜适用优惠政策后,将有关情况函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郑州海关、河南省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自函告之日(含)起停止享受优惠政策。自停止享受优惠政策之日(含)起,相关机构向海关申报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且已享受优惠政策的,应当按规定补缴税款。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
相关附件:
河南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机构核定办法(征求意见稿).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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