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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以税收公平为导向以堵塞漏洞为抓手——"十五五"时期个税制度完善与征管强化的逻辑与实践
发布时间:2026-09-01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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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以税收公平为导向以堵塞漏洞为抓手

——"十五五"时期个税制度完善与征管强化的逻辑与实践

彭怀文

个人所得税是现代税收体系中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核心税种。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以来,我国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实施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等举措,持续释放中低收入群体减税红利。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形态多元化和高收入群体财富配置方式复杂化,离岸信托避税、限售股高送转套利、平台经济信息不对称等新问题不断涌现,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推动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实现这一目标,既需要通过税制设计减轻中低收入群体负担,也需要通过强化征管堵塞高收入群体避税漏洞,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2026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与征管强化同步推进:第七次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顺利完成,超过1亿纳税人享受退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发布离岸信托个税新规和限售股个税新规,针对性封堵高收入群体避税通道;平台经济税收征管持续深化,线上线下税负差异进一步缩小。

 

本文以税收公平为主线,结合国新办"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披露的最新数据,系统梳理当前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实践成效,深入剖析离岸信托和限售股两项个税新规的制度逻辑与操作要点,旨在为理解"十五五"时期个税改革方向提供参考。

一、个税调节收入分配效应持续显现

(一)高收入群体缴税占绝大多数,量能负担原则充分体现

2026年上半年,税务部门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约13%,达到9,000.00亿元,成为我国第三大税种。个税增长较快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

1.资本类所得贡献显著。相关资本类所得对个税增长的贡献度近五成,特别是股权转让、股息红利等资本类收入税收增长明显。其中,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97.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15.2%。

2.部分行业带动从业人员收入增加。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缴纳的个税同比分别增长15%和40.8%,反映出相关行业发展态势较好,从业人员收入水平同步提升。

3.高收入人员纳税引导规范成效显现。税务部门持续加强高收入人员的纳税引导规范,对个税带来一定的增收效应。

从收入结构看,年收入居前1%的个人,申报缴纳的个税大体占个税总量的五成以上;年收入居前10%的个人,申报缴纳的个税占九成左右。这一数据充分体现了个人所得税"量能负担"的基本原则,高收入群体承担了绝大多数个税负担,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持续发挥。

(二)中低收入者受益面扩大,退税红利精准释放

2026年6月30日,第七次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工作顺利完成。本次汇算呈现以下特点:

1.汇算申报规模持续扩大。全国有超过2亿纳税人办理了汇算申报,同比增长4.38%。

2.退税覆盖面广、金额大。超过1亿纳税人申报退税,退税总金额超过1,500.00亿元。

3.中低收入群体税负显著降低。年收入12万元以下的群体,在享受了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三险一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后,基本无需缴税或者只需少量缴税;超过七成的人群汇算后无需缴税;在有税人群中,超过六成适用3%的最低一档税率。

上述数据反映出个税"调高惠低"效应进一步显现,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制度设计有效减轻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退税机制确保了政策红利精准落地。

(三)纳税遵从意识显著提升,监管效能持续增强

税务部门注重持续强化合规管理,提升税收监管效能,针对个税汇算需要大额补税的重点人员,全程跟进辅导引导。目前这部分重点人群补税申报率达99.96%,纳税遵从意识显著提升。

与此同时,税务部门进一步规范居民境外所得税收管理,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2026年上半年累计督促补缴税款、滞纳金约340.00亿元,纳税人合规意识进一步提升。

二、平台经济税收征管:从信息不对称到公平税负

(一)平台内商户合规意识逐步增强

过去,由于线上经营信息不透明,有的平台内商户通过不开票、私户收款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随着相关规定落地,平台内商户合规开票、据实申报、依法缴税的意识逐步增强,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1.开票金额增长。2026年一季度,平台内小规模纳税人向上游企业取得发票的金额同比增长48%,环比提升20个百分点,较去年首次报送时翻了一倍多。

2.申报收入更加充足。平台内商户自行申报的收入大于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收入的户数越来越多,占平台内全部商户的比重较去年首次报送时提升了26个百分点。

3.缴税商户数量增加。申报缴税的平台内商户数量较规定实施之前增长37%,较上次报送时提高了5个百分点。

(二)线上线下税收负担差异进一步缩小

平台经济税收征管的强化,有效解决了线上经营信息不透明导致的税收流失问题,推动线上线下经营者在同等税收条件下公平竞争。随着平台内商户合规开票、据实申报、依法缴税意识的增强,线上线下税收负担差异进一步缩小,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了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三、重大个税稽查案例:金税四期下的监管威慑与公平警示

税收公平不仅依赖于科学的税制设计,更依赖于严格的税收征管。近年来,随着金税四期系统的全面上线,税务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实现了对银行流水、工商登记、社保缴纳、房产交易、平台收入等多维度数据的交叉比对和智能分析,高收入群体偷逃个税的隐蔽空间被大幅压缩。2025年至2026年,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省级税务局陆续曝光了多起重大个人所得税稽查案件,涉及网络主播、企业实际控制人、股权转让股东、医疗机构经营者等不同类型主体,违法手段涵盖转换收入性质、签订阴阳合同、拆分收入、隐匿境外收入、虚假填报等多种形式,具有典型的警示意义。

(一)网络主播转换收入性质、隐匿收入案件

网络直播行业收入来源多元、结算方式灵活,部分主播通过将个人劳务报酬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利用私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等方式偷逃个税,成为近年来个税稽查的重点领域。

1."探店"网红白某偷税案(202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曝光)。白某在2021年至2024年期间,通过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契税等税费共计9,111,800.00元。202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8,912,400.00元的处理处罚决定,涉案款项已全部追缴入库。该案是国家税务总局直接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查处的典型案件,体现了总局层面对于高收入网红群体的直接监管力度。

2.网络车评人陈某偷税案(2025年12月,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陈某于2021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少报收入、隐匿收入等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通过完整证据链锁定违法事实后,对其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474,800.00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3.网络主播郭某峰偷税案(2026年7月,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郭某峰在2021年至2024年期间从事网络直播带货,通过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值得关注的是,该主播粉丝量达240万,账号橱窗销售量累计达百万单,但四年间缴纳税款合计仅有13,500.00元,收入与纳税严重不匹配,税收大数据的异常预警成为案件查处的重要突破口。

(二)股权转让签订"阴阳合同"隐匿收入案件

股权转让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部分纳税人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拆分款项、低价申报等方式隐匿真实转让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

福建三明王某春、王某春股权转让偷税案(2026年6月,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2023年,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某公司原控股股东王某春、王某春在转让该公司股权过程中,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隐匿真实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二人实际取得股权转让相关收入共计28,881,500.00元,仅向税务机关申报13,980,000.00元,累计隐匿收入14,901,500.00元,少缴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共计2,982,900.00元。2025年6月,税务机关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243,800.00元的处理处罚决定。该案中,税务机关通过外部门移交线索发现疑点,经核查银行流水、交易协议等证据锁定真实交易价格,体现了跨部门数据共享对股权交易税收监管的支撑作用。

(三)企业实际控制人隐匿股息红利所得案件

部分企业实际控制人利用对企业财务的控制权,通过将未分配利润转入实收资本、篡改财务报表等方式,规避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江苏宿迁王某军隐匿股息红利所得案(2026年6月,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王某军作为江苏昌鑫工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财务负责人,2022年通过篡改公司财务报表、将未分配利润转入实收资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隐瞒利息、股息、红利所得4,057,200.00元,少缴个人所得税811,400.00元。2025年11月,税务机关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该案揭示了企业实际控制人利用财务控制权规避个税的典型手法,也反映了金税四期下财务报表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自动比对的监管效能。

(四)拆分收入骗享税收优惠案件

部分纳税人通过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将本应由一人取得的收入拆分至多个主体,分别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额度或核定征收政策,骗取税收优惠。

宁波夏某阳拆分收入骗享个税优惠案(2025年11月,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19年至2021年,夏某阳先后注册并实际控制象山斑衣文化传媒工作室等9家个体工商户,通过拆分经营收入的方式,将本应一人取得的收入分散至9个主体,分别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偷逃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通过关联关系分析和资金流向追踪,认定9家个体工商户均由夏安阳实际控制,收入应当合并计算,依法对其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该案是"拆分收入、化整为零"避税手法的典型代表,也是金税四期下关联主体智能识别的重点打击对象。

(五)境外收入未申报纳税案件

随着高净值人群境外资产配置增多,取得境外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成为个税流失的重要渠道。在CRS(共同申报准则)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和金税四期境外所得信息归集的双重监管下,境外收入避税空间持续收窄。

厦门富某境外收入未申报案(2025年11月,厦门市税务局)。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发现境内居民富某存在取得境外收入未申报缴税疑点,对其开展风险提醒和督促整改。富某最终补缴税款、滞纳金合计6,987,000.00元。该案体现了"五步工作法"(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在高收入人群境外所得监管中的运用,也反映了CRS信息交换对境外收入的穿透式监管能力。

(六)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案件

个税汇算期间,部分纳税人通过虚假填报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骗取退税或减少应纳税额。

上海吴某涛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案(2026年6月,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某公司销售员工吴某涛于多处取得收入,不按规定合并申报综合所得,并通过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违规享受优惠政策等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吴某涛在检查中自行补缴个人所得税71,100.00元及滞纳金,本次检查追缴其少缴的个人所得税、滞纳金及罚款共计215,700.00元。该案警示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已与教育、民政、住建、医保等部门数据实时比对,虚假填报将面临补税、滞纳金和罚款的多重后果。

(七)金税四期下征管加强对税收公平的意义与警示

上述不同类型的稽查案例,集中反映了金税四期下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深刻变革,对于维护税收公平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各类纳税人形成强烈警示。

1.数据驱动监管,偷逃税行为"无处遁形"。金税四期系统已打通银行、工商、社保、住建、教育、民政、平台企业等多部门数据接口,实现了"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的转变。无论是网络主播的平台收入与申报收入比对,还是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信息与纳税申报信息比对,抑或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与部门数据的交叉验证,税收大数据都能精准识别异常,传统依赖信息不对称的避税手法已难以奏效。

2.高收入群体成为监管重点,量能负担原则落到实处。2025年前11个月,税务部门共查处包括明星网红在内的"双高"(高收入、高净值)人员1,818名,查补税款高达1,523,000,000.00元。对高收入群体的严格征管,确保了收入高、负担能力强的纳税人依法足额纳税,防止了财富向少数人集中过程中的税收流失,是个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得以发挥的征管保障。

3."五步工作法"体现宽严相济,引导纳税遵从。税务部门对高收入人群监管普遍采用"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对能够主动整改、补缴税款的纳税人依法从轻处理,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坚决立案稽查并公开曝光。这种宽严相济的监管方式,既维护了税法刚性,又引导纳税人主动遵从,有利于形成"诚信纳税光荣、偷逃税可耻"的社会氛围。

4.公开曝光形成强力震慑,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税务部门持续公开曝光典型涉税违法案件,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向社会传递"偷逃税必被查"的明确信号。对网络主播、网红等公众人物的曝光,更能发挥示范效应,引导全体纳税人树立依法纳税意识。严格的征管和公开的曝光,有效遏制了"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为依法纳税的经营者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5.警示纳税人:合规是唯一出路。上述案例警示各类纳税人,尤其是高收入、高净值群体,在金税四期的"数据天眼"下,任何隐匿收入、转换性质、虚假申报、拆分收入等避税手法都将面临被精准识别和严厉查处的风险。依法诚信纳税不是可选项,而是必选项;税务合规不是成本,而是对自身财富和声誉的根本保护。

四、离岸信托个税新规:堵住高收入群体跨境避税通道

(一)新规出台背景与制度定位

长期以来,部分高收入群体通过设立离岸信托,将财产转移至境外,利用境内外信息不对称和税收征管盲区,规避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为加强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6年7月24日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对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作出系统规定。

该公告所称离岸信托,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是指不以信托名义设立,实质上具有类似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但受所在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并承担风险的标准化理财产品除外。

(二)财产装入环节:视同转让,按20%征税

公告明确,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属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所得,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从源头上堵住了个人通过将财产无偿装入离岸信托规避转让环节个税的通道。

在申报时间上,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应当在装入财产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将境内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应当在装入财产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三)存续收益环节:无论是否分配,按年申报

公告规定,居民个人通过离岸信托取得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应当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打破了传统信托"不分配不征税"的规则,防止纳税人通过长期不分配信托收益的方式递延纳税。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的收益,应当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上一年度税款。信托终止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确有困难无法按期缴税的,经备案可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

(四)视同分配情形:穿透实质,防止变相分配

为防止纳税人通过各种变相方式从离岸信托获取经济利益而不申报纳税,公告明确了四种视同分配情形,居民个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取得信托收益并申报纳税:

1.以信托财产直接或间接向居民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或提供借款,且当年12月31日前未解除或归还;

2.给居民个人代付或报销费用,或允许其无偿或者明显低价使用信托财产;

3.通过第三方向居民个人转移财产、支付费用、提供其他经济利益;

4.向居民个人的关联方,以及由该居民个人控制或者实际受益的主体转移财产、支付费用、提供其他经济利益。

上述规定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通过穿透交易安排的法律形式,识别纳税人实际获取的经济利益,有效防止了各种变相分配行为。

(五)配套征管措施:形成全链条闭环

为落实21号公告,税务总局配套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对申报流程、资料报送、信息共享等征管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形成了离岸信托个税征管的全链条闭环。

五、限售股个税新规:终结高送转避税与核定成本套利

(一)新规出台背景与制度定位

自2010年起,我国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两个突出的避税漏洞:一是上市公司在限售股解禁后通过高比例送转股,稀释限售股持股成本,规避个税;二是部分上市公司在股份初始登记时不按规定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适用按转让收入15%核定成本原值的规定,实际税负远低于法定税负。

为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8月28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26号),对上述两个漏洞进行针对性封堵。

(二)解禁后送转股纳入征税范围

公告明确,限售股包括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后孳生且在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这一规定将限售股解禁后的送转股纳入征税范围,终结了通过解禁后高送转规避个税的操作空间。

举例而言,某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100万股,解禁后上市公司实施每10股转增10股的方案,该个人取得转增股份100万股。按照新规,该转增股份属于限售股范畴,转让时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取消15%核定成本原值规定

公告取消了按限售股转让收入15%核定成本原值的有关规定,明确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未按规定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应当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全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税款后,纳税人可按照规定办理清算申报。

这一规定从制度上消除了纳税人通过不申报成本原值适用核定征收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空间,倒逼上市公司和纳税人如实申报成本原值,确保税基准确。

对于公告实施前上市公司已办理完成股份初始登记且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实行新老划断,在公告实施后个人转让限售股时,仍可按照原规定办理。

(四)北交所、新三板原始股统一适用

公告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原始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限售股纳入统一规范范围,确保不同市场板块之间限售股个税政策的一致性,避免因政策差异产生的套利空间。

(五)新规实施时间与过渡安排

公告自2026年8月28日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公告采取"新老划断"的过渡安排,对于公告实施前已办理完成股份初始登记的限售股,仍按原规定执行,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六、结语

2026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与征管强化呈现出"双向发力"的鲜明特征:一方面,通过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专项附加扣除等制度安排,持续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税收负担,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另一方面,针对离岸信托、限售股转让等高收入群体重点领域,出台专项政策堵塞税收漏洞,强化高收入者税收调节。

从数据看,上半年个税收入达9,000.00亿元,同比增长约13%,其中高收入群体贡献了绝大多数税收;超过1亿纳税人享受退税1,500.00多亿元,中低收入者受益面持续扩大。从案例看,2025年至2026年曝光的多起重大个税稽查案件,涵盖网络主播、企业实控人、股权转让股东等不同类型主体,违法手段多样、查处力度加大,彰显了金税四期下"以数治税"的监管威力和维护税收公平的坚定决心。从制度看,21号公告构建了离岸信托个税征管全链条闭环,26号公告终结了限售股高送转避税与核定成本套利,两项新规均体现了"税收法定、量能负担、实质课税"的基本原则。

展望"十五五"时期,个人所得税制度将继续围绕"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的目标,在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强化高收入者税收调节、优化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等方面持续深化改革。同时,随着金税四期功能的不断完善和税收大数据应用的持续深化,个税征管将更加精准、智能、高效,为推动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促进共同富裕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和征管支撑。

政策依据索引: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2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5.国新办"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2026年8月)。

案例来源索引:

1.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部门依法查处"探店"网红白冰偷税案件》(2026年4月28日);
2.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网络车评人陈震偷税案件》(2025年12月);
3.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网络主播郭晓峰偷税案件》(2026年7月10日);
4.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自然人王元春、王逢春偷税案件》(2026年6月5日);
5.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自然人王建军偷税案件》(2026年6月5日);
6.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夏安阳拆分收入骗享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偷税案件》(2025年11月17日);
7.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境外收入未申报督促整改案例(2025年11月);
8.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自然人吴华涛虚假填报、违规享受优惠政策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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