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使用阴阳合同进行避税有哪些法律风险呢?
解答:
股权转让“阴阳合同”,是指交易双方就同一股权转让事项签订两份对价不同的协议:“阳合同”约定偏低的转让价款,用于工商变更登记、税务申报,以压低计税基数;“阴合同”约定真实交易对价,差额部分通过私下转账、关联方走账、债权债务抵销、现金支付等方式履行,核心目的是少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2025-2026年国家税务总局及各地税务局公开的稽查案例显示,股权转让阴阳合同已成为股权交易涉税稽查的重点打击领域,金税四期下通过大数据比对、第三方线索穿透、账面异常核查,大量隐蔽的阴阳合同被查实,当事人面临行政、刑事、民事三重法律风险。
一、行政法律风险:补税、滞纳金、罚款三重叠加
这是阴阳合同最直接、最高发的法律后果。税务机关查实后,通常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定性为偷税,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的处理,整体成本通常可达少缴税款的1.5倍以上,情节严重的可达数倍。
(一)偷税定性与0.5-5倍罚款
典型案例1:福建三明自然人股权转让偷税案(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6月通报)
王某春、王某春转让泰宁县某公司股权过程中,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隐匿真实转让收入,向税务机关虚假申报,累计少缴个人所得税等税款共计298.29万元。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罚款共计524.38万元的处罚决定,所有款项已全部追缴入库。
该案的暴露线索极具典型性:股权变更完成后,标的公司仍多次为原股东代垫个人所得税,账面逻辑异常,稽查人员顺着资金链条查实了阴合同的真实对价与未申报收入。
典型案例2:南京亿元股权转让拆分收入偷税案(2026年7月公开)
南京某管理咨询公司将实质股权转让对价1.045亿元拆分为“股权转让款+前期投入补偿款”,通过阴阳合同模式将补偿款部分隐匿,未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少缴税款2641万元。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认定其构成偷税,对已补缴部分处50%罚款、未缴部分处70%罚款,合计罚款1836.71万元(宁税稽三罚〔2026〕37号)。
执法口径:阴阳合同的核心特征是“虚假申报、隐匿收入”,无论差额以何种名义包装(补偿款、违约金、往来款),税务机关均依据实质课税原则穿透合同形式,将全部经济利益纳入股权转让收入计税,并按偷税论处。
(二)滞纳金的持续累积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滞纳金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18.25%。股权转让阴阳合同通常跨度时间长,从交易完成到稽查查实往往间隔2-5年,滞纳金金额可能接近甚至超过少缴税款本金。
(三)纳税信用与联合惩戒
偷税行为会直接导致企业纳税信用等级降级为D级,或自然人纳税信用记录失信;涉及金额较大的,会被纳入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限制担任企业高管、限制高消费、限制投融资等。
二、刑事法律风险:逃税罪的追诉边界
阴阳合同隐匿收入构成偷税,并非必然追究刑事责任,但满足法定条件时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逃税罪刑事责任。
(一)法律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追诉前提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税款、不缴纳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诉;补缴并接受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首次违法除外)。
实务警示:前述福建三明、南京案例中,当事人均在行政阶段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因此未进入刑事程序;若拒不补缴,298万元、2641万元的少缴税额均已远超逃税罪“数额较大”标准,将直接面临刑事追责。
三、民事与商事风险:合同效力与后续税负反噬
阴阳合同的风险不只限于税务领域,还会引发交易双方的民事纠纷与后续经营的税负连锁反应。
(一)合同效力争议
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通常为:
1.阳合同:属于双方通谋虚假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阳合同无效,不能作为双方履行的依据;
2.阴合同: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般认定为有效;但税务违法的行政认定,不必然导致阴合同民事无效。
风险点:一旦交易双方发生纠纷,一方主张按阳合同履行、一方主张按阴合同履行,会陷入漫长的诉讼,且阴合同本身可能成为偷税的直接证据。
(二)受让方后续转让的税负反噬
受让方按阳合同的低价作为股权取得成本入账,未来再次转让该股权时,可扣除的成本偏低,会导致自身股权转让所得偏高,多缴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且税务机关若查实前手阴阳合同,有权重新核定受让方的股权计税基础,要求受让方补税。
(三)股东内部纠纷的证据风险
存在隐名持股、代持、股东分红约定的场景下,阴阳合同的真实对价与工商登记对价不一致,容易引发股东之间的权益纠纷、利润分配纠纷,且阴阳合同本身的合法性瑕疵会导致证据效力受限。
四、税务机关发现阴阳合同的典型稽查路径
结合2025-2026年公开案例,阴阳合同的暴露并非依赖“举报”单一渠道,大数据监管下的多维度比对已成为主要发现路径:
1.账面资金异常:如三明案例中,标的公司为原股东多次代垫税款、往来款长期挂账,资金流向与股权对价不符;
2.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净资产份额、低于同期同类股权交易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系统自动触发预警,如内江案例中申报转让收入仅50万元,最终查实少申报收入2279万元;
3.第三方线索移送:外部门执法、纪检监察、司法案件中发现的股权交易线索,直接移送税务稽查;
4.关联交易穿透:通过关联企业低价转让股权,再由关联方对外高价转让,税务机关穿透关联关系,按公允价格核定转让收入,如陈某等人通过境外关联公司低价转让境内股权案,最终核定应纳税所得4.1亿元,追征税款利息4900余万元。
五、合规建议
1.摒弃侥幸心理:金税四期下股权交易数据与工商、银行、不动产数据逐步打通,阴阳合同的隐匿空间已大幅压缩,低价转让、拆分收入的模式极易被稽查。
2.真实申报交易对价:按照实际转让价格如实申报纳税,确有合理低价理由的(如亲属间转让、员工股权激励、企业连续亏损等),留存完整证明材料,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3.规范交易资金流:股权转让款全部通过对公账户结算,避免现金、个人账户、关联方拆分支付,确保合同、发票、资金、股权变更主体一致。
4.历史交易自查整改:存在历史阴阳合同未申报的,建议主动自查补申报补缴税款,主动整改通常可获得从轻处理,降低罚款与刑事风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4.《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