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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9-02
2026-09-02
1hzmtn0ai8qet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兵团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8-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为贯彻落实《兵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新兵办发〔2026〕14号)、《关于加快推进兵团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通知》(兵医保发〔2026〕12号),稳妥有序推进兵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地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基本政策
  兵团长期护理保险为独立险种,筹集资金统一建账、统筹使用,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参保、共同缴费,经评估达到标准的失能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起步阶段为师市级统筹,条件成熟时推进兵团级统筹。
  二、参保对象
  从2026年9月起,兵团范围内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下同)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待遇给付等工作。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按单位职工政策参保,首次以灵活就业职工身份缴纳长期护理保险前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政策参保缴费,选择后不可再以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身份参保长期护理保险。连队职工按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缴费。
  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单位职工,医保部门统一办理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并向税务部门共享参保登记信息,用人单位不再单独办理。
  三、缴费标准
  按照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制度,兵团长期护理保险费率统一为0.3%,根据国家基准费率变化动态调整。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在职职工缴费费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均为0.15%,个人应缴纳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在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60%的,缴费基数按社平工资的60%计算;高于社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按社平工资的300%计算。连队职工按照用人单位职工政策标准缴费。
  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缴费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规定缴费,缴费基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0.3%。
  四、申报缴费
  用人单位以及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起,于每月25日前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连队职工可以按月、年缴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期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退休人员向医保部门申报本人基本养老金,长期护理保险费由医保部门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
  2026年度已申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以及单位职工、连队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连队职工不用再单独申报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由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自动处理。新参保的用人单位以及单位职工、连队职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同时申报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及单位职工可以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等线上渠道办理申报缴费业务,也可以前往办税服务大厅、税务经办窗口等线下渠道申报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连队职工可以使用“新疆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微信、支付宝)、电子税务局、电子税务局APP等线上方式自行缴费,也可以前往办税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等线下渠道缴费。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扣费协议的,也可以在协议银行账户存足费款,由税务机关定期扣缴。
  五、待遇保障
  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后,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享受统筹区政策规定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医保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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