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增值税法》第十七条)
1.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
2.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
3.境外考试服务;
4.签证代理服务;
5.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七)其他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
1.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其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不确认为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销售额。
根据《增值税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进口货物以及视同应税交易。
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交易有哪些?下面逐项梳理:
根据《增值税法》第四条境内应税交易判定规则,反向适用后,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境内应税交易:
4.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应税交易范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2.未发生应税行为,而取得的违约金赔偿款;
4.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5.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6.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1999〕191号)
7.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
8.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9.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财税〔2016〕140号)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解析:《增值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1.A公司取得的全部补偿款均属于法定非应税交易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对应支付的资产评估费 1.2 万元进项税额,可正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无需转出。
1.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2.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
3.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4.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因实施上述资产重组被合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按照有关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资产重组业务,资产重组的接收方再转让资产重组涉及的金融商品,买入价以资产重组转让方的买入价确定。
解析:本次交易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的重组条件,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1.B公司原购进仓库、运输车辆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转出处理;
2.为本次重组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正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若B公司因本次吸收合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其注销前尚未抵扣的留抵税额,可由合并后的乙公司继续抵扣。
4.B公司可开具税率栏标注 “不征税” 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转让标的对应选择分类编码: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616(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623(资产重组涉及的无形资产)。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规定的可抵扣非应税交易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
(二)接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三)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
(四)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
(五)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
(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例3:L软件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了一款企业级管理软件。为开拓市场、吸引潜在客户,L公司推出为期3个月的免费试用活动,向100家目标企业免费提供软件使用权限,未收取任何费用。试用期内,L公司为保障服务质量,向云服务商支付服务器租赁费21.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1.2万元。
解析:L 公司向目标企业提供的软件限期免费试用,属于无偿提供信息技术服务(软件使用服务),不在《增值税法》第五条列明的视同应税交易正向列举范围内,无需按视同应税交易计提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四)项,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可抵扣。
税务处理:
1.L 公司向目标企业提供的软件免费试用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也不属于法定视同应税交易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无需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2.L公司为试用活动支付的服务器租赁费对应的1.2万元进项税额,可正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无需转出;
3.若试用期结束后试用企业转为付费用户,则付费部分按应税收入正常计税。
例4:I公司与下游客户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约定 2026 年 6 月交货,合同签订后客户因自身业务调整单方面取消订单,合同未实际履行,未发生任何货物销售行为。I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客户收取违约金 10 万元,为追索该违约金支付律师费 1.06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 0.06 万元。
解析:
1.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三项规定,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可抵扣。
税务处理:
1.10 万元违约金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为追索违约金支付的律师费对应的 0.06 万元进项税额,可正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无需转出;
3.违约金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合同、付款凭证、收据入账即可。
解析:
1.根据《增值税法》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与应税交易无直接关联的财政补贴收入,不构成增值税销售额,不属于应税交易;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六项规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可抵扣。
税务处理:
1.1200 万元财政补贴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为申请补贴支付的审计费、申报服务费对应的 0.6 万元进项税额,可正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无需转出;
3.收到补贴时,可向政府部门开具 615 编码的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的;
(二)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
(三)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
(四)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1.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其转让不属于《增值税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二项规定,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例2:K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经营两项业务:一是软件销售与开发,二是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2026年全年软件销售与开发应税销售收入2亿元,对应可明确划分的进项税额1000万元;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收入10亿元,对应可明确划分的进项税额已全额转出;企业全年发生无法划分用途的公共成本(总部水电费、物业费、办公费、共用人员薪酬对应的进项等),合计取得进项税额5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