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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公司定向增发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发布时间:2026-08-31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6年第2期(总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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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及相关问题

20X6年,C公司实施股票定向增发,认购者包括员工持股计划以及与C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投资者。此次C公司股票定向增发的价格按照“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确定,且对于发行的股票均设置了禁售期。假定C公司的定向增发方案及增发价格是C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外部投资者商讨博弈的结果,股票定向增发价格可以代表其公允价值,且C公司对员工持股计划无法实施控制,无需将其纳入合并范围。此外,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员工自有资金,以此次定向增发的股票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员工持股计划中,计划的相关份额已分配至每位参与计划的员工,员工是否享有股票增值收益与其后续在C公司提供的服务相关。

问题:员工持股计划参与C公司定向增发是否构成股份支付?

2.参考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C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如果其认购的条件及价格与C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投资者之间没有区别,均能代表公允价值,即员工未获得额外的好处,C公司亦未就获取员工服务付出对价,不存在对员工的激励,则员工持股计划参与C公司定向增发不构成股份支付。

3.相关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2006年)》

第二条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本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企业自身权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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