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X0年,A公司将销售渠道扩展至D省份,通过投标方式获取部分重要客户订单。为保证中标企业有能力履行购销合同,客户向A公司等新增供应商收取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待合同履行完毕后返还。20X1年度,A公司合计支出履约保证金1亿元,合计收到履约保证金返还2亿元,A公司认为支付保证金与搭建销售网络相关,因此在现金流量表中,将上述现金收支均列报于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A公司上述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及相关规定,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的现金、收到或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应当列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本案例中,A公司向客户支付履约保证金,属于A公司获取部分重要客户销售渠道、参与相关采购招标所需进行的前置活动,该履约保证金属于A公司为获取客户订单而发生的必要支出,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并非用于购买长期资产或股权投资等投资性目的。基于本案例背景和条件,A公司应将履约保证金的收支列报为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