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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厂区搬迁并部分收到补偿款的情况下,应如何确认资产处置收益?
发布时间:2026-08-31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6年第3期(总第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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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X1年6月,D区人民政府与A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约定由政府收回A公司权属土地,该搬迁事项不属于因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情形。政府与A公司共同委托评估机构确认土地回收及拆迁补偿总额为5,000万元,补偿价格公允、符合市场化原则。20X2年12月,厂区搬迁及土地收储完成,政府已获得土地的控制权,A公司收到补偿款2,000万元。A公司认为剩余补偿款项收回存在一定风险,故按已收款金额占全部补偿款的比例结转土地使用权相关无形资产,并相应确认资产处置损益。A公司上述会计处理是否合理?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相关规定,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确定处置时点以及计量处置损益时,按照收入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本案例中,截至20X2年12月,A公司已完成全部厂区搬迁工作,政府已完成土地收储并实际取得土地控制权。A公司应合理预计能够收取的处置对价,在土地控制权转移时点全额终止确认相关无形资产并确认资产处置损益。基于本案例背景和条件,A公司以补偿款收回存在风险为由,按收款比例结转无形资产的相关会计处理不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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