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
《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十、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以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十一、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等文件规定同时废止,具体见附件。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旧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近有部分地区反映,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新政策较旧政策有以下两点变化:
第一:原政策仅仅是“销售货物”,而新政策包括所有的四项应税交易;
第二:新政策不再提示备注栏的问题,政策说的清楚,只要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就不得扣减折扣额;
同时,这种销售方式下,发票的开具方式将决定销售额的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