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境外投资者在投资满5年(60个月)后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其收回投资所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税收抵免结转余额可抵减其应纳税款。
境外投资者在投资不满5年(60个月)时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其收回投资所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视为不符合第2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境外投资者除按规定补缴递延的税款外,还应按比例减少境外投资者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度。如果境外投资者已使用税收抵免额度超过调整后抵免额度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补缴超出部分的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