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 题:规范完善政策 限售股解禁后的送转股将征收个税
新华社记者申铖
8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对外发布公告,规范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公告,自8月28日起,限售股解禁后的送转股将纳入个税征税范围。
为支持资本市场发展,我国自1994年起对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收个税。随着资本市场不断发展,我国自2010年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按20%税率征收个税,并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及上述股份解禁前的送转股,均纳入征税范围。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表示,此次发布的公告明确将限售股解禁后的送转股纳入征税范围,保障了税收公平,使解禁前的送转股与解禁后的送转股适用同样的税收规则。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主任梁季说,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是为了堵塞限售股解禁后大量送转股、限售股股价下降产生的少交个税的漏洞问题。政策调整对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的普通股民没有影响,且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实践中,进行税收套利和规避行为的往往是对公司具有支配地位的少数大股东。他们利用自己的控制地位进行税收筹划,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也破坏了资本市场秩序。公告有利于规范限售股减持行为,维护税收秩序,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
公告同时明确,取消按限售股转让收入15%核定成本原值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未按规定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证券机构应当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全额计算并预扣预缴个税。加强限售股清算申报管理,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与纳税人实际应缴税额不一致的,纳税人应当办理清算申报,税务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受理。
在施正文看来,此举是规避上市公司在办理初始登记时故意隐瞒限售股成本原值资料、不当适用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而减少应纳税额的行为。“这些举措将有利于防范税收流失,增强税收征管的确定性。”李旭红说。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发布的公告明确,规范政策采取“新老划段”方式。
一是将政策实施后新产生的解禁后的送转股(包括已上市公司的新送转股和新上市公司的送转股)纳入限售股范围,政策实施前解禁后的送转股不纳入。
二是政策实施前,已上市公司未在证券结算系统内植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在政策实施后,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仍可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限售股股东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向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政策实施后,对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取消按转让收入15%核定成本原值的规定。
“政策调整采取‘新老划段’方式,妥善解决历史问题,有助于政策调整平稳实施。”梁季说。
业内人士表示,总的来看,公告规范了转让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利于规范大股东减持行为和约束机制,促进各类股东的税负公平,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调节,健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更好维护统一、公平、规范的税收政策环境,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一、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公告所称限售股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规定的限售股,以及其在解禁日后孳生且在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
限售股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规定,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本公告实施后,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未按规定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全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税款后,纳税人可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
本公告实施前,上市公司已办理完成股份初始登记且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在本公告实施后,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可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预扣预缴税款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
三、纳税人按照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的,或者小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应当在转让限售股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限售股成本原值等相关资料并办理清算申报,多退少补税款。
四、本公告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五、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称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缴纳个人所得税,依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本公告实施前,挂牌公司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原始股,在本公告实施后,通过公开发行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可按照原始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预扣预缴税款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办理清算申报。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 2026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