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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控股股东向联营企业高管无偿授予联营企业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6-08-31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6年第2期(总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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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及相关问题

截至20X6年6月,D公司持有联营企业甲公司的股权比例为40%。根据D公司、甲公司控股股东、甲公司总经理张某签署的协议,如果甲公司在未来三年完成业绩增长指标,那么D公司与甲公司控股股东将按照各自持有的甲公司股权比例,分三年共授予张某12%的甲公司股权。

问题:对于甲公司、D公司而言,D公司授予甲公司总经理张某甲公司股权的协议安排,是否适用股份支付准则?

2.参考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股份支付的授予方可以是集团内任何主体及其股东,股东身份并未被局限于控股股东。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对于甲公司而言,D公司授予甲公司总经理张某甲公司股权应作为集团内股份支付,适用股份支付准则。此外,由于甲公司作为接受服务企业,未负有结算义务,应将前述股权授予作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确认股权激励费用和资本公积。

对于D公司而言,其向张某授予的并非集团内权益工具,而是其持有的一项资产,因此,不适用股份支付准则。此外,由于授予对象张某为甲公司员工,而非D公司员工,D公司未接受张某提供的服务,因此,对于D公司而言,不适用职工薪酬准则,而应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进行核算。

在等待期内,甲公司按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相应确认了股权激励费用和资本公积。因此,D公司应根据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要求进行相应确认,分别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和投资收益,以及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相关规则

(1)同案例三。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2010年)》

七、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二)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3)《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

1-12 集团内股份支付

三、非控股股东授予职工公司股份

集团内股份支付,包括集团内任何主体的任何股东,并未限定结算的主体为控股股东;非控股股东授予职工公司的权益工具满足股份支付条件时,也应当视同集团内股份支付进行处理。

小结

实务中股份支付的表现形式较为多样,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公司相关交易是否构成股份支付以及相关会计处理的恰当性审慎作出职业判断,切实防范审计风险。

在判断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公司定向增发股份是否构成股份支付时,需要重点判断员工持股计划的认购条件及认购价格是否公允。对于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股份支付的授予方可以是集团内任何主体及其股东,股东身份并未被局限于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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