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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看看,下面这8项业务,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发布时间:2026-08-31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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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个人理解:是损失补偿,不是企业经营获利。

 

  (二)接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个人理解:企业被动受赠,不属于企业主动开展的经营活动。

  (三)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个人理解:交易根本没有开展,只是违约赔偿,不属于经营活动产出的收益。

  (四)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个人理解:没有取得经济利益。

  (五)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个人理解:应收账款来源于前期销售货物、服务等应税交易,债权转让只是收款权利处置,不是一项经营业务。

  (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个人理解:政府补助,不是销售对价,属于被动取得,不是经营活动所得。

小编叨叨: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双条件必须同时成立:①属于增值税法 3?5 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且取得经济利益 ②不属于第六条法定非应税情形 同时满足→进项不得抵扣;缺任一条件→进项可抵扣。
个人理解:以上六项不属于 “经营活动取得经济利益”,大多属于被动所得、事件型结果,不是企业主动开展的经营业务。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的;---个人理解:企业主动开展销售经营,只是交易发生在境外等情形,不在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属于经营活动、取得收益,因此为该境外销售发生的进项,不得抵扣。

  (二)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

---个人理解:企业主动的资本经营行为,取得转让收益,但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三)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

---个人理解:属于主动的投资经营活动,并取得投资收益,且股息红利不征增值税。

  (四)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个人理解:投机交易,属于经营活动,不发生实物交割不征收增值税。

---个人理解:以上四项属于企业主动开展的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但不在增值税 3?5 条应税 / 视同应税范围内,同时又不属于第六条法定非应税,完全同时满足实施条例 22 条两个条件,构成【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必须转出。

 

业务1:A公司在2026年9月转让持有的非上市公司20%股权取得转让款6000万元,支付给会计事务所为该项业务的财务咨询费30万元并取得专票。

小编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股权转让是企业为实现资产增值或变现而开展的商业行为,属于“经营活动”;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不在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中(金融商品转让不包括),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交易,且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取得了股权转让价款,有经济利益流入;该业务满足3个条件,为该业务支付的咨询费用于该经营性取酬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业务2:B公司2026年9月取得政府与销售无关的补助1000万元,支付了为该项补助有关的中介机构代理申报服务费20万元,并取得专票。
小编个人理解,仅供参考:B公司取得政府与销售无关的补助1000万元,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其服务费对应进项税可以抵扣。

 

业务32026年9月,C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将对下游客户的1000万元债权以9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为完成债权转让手续,支付律师服务费,取得了专票。
小编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转让的应收账款来源于前期销售货物、服务等应税交易,债权转让只是收款权利处置,不是一项经营业务,为债权转让这一非应税经营活动支付的律师服务费,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业务4:D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产品供销合同,D公司作为销售方,为完成合同约定的交货任务积极备料并加紧生产。但临近合同约定的交货期,购买方甲公司却违约反悔,书面通知D公司合同不再履行。为维护自身权益,D公司聘请了律师起诉索赔,最终获得违约金和赔偿金共计300万元,支付了律师费并取得专票。
小编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律师费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抵扣。

 

业务5:E公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后,获得赔付2万元。之前E公司为该车投保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专票。

小编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该保险赔偿是损失补偿,不是企业经营活动,因此,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业务6:F公司接受上游供应商捐赠的一台设备并取得专票,专票注明价款20万元、税额2.6万元。F公司为运回该设备支付运费并取得专票。

小编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被动受赠,不属于企业主动开展的经营活动,因此,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业务7:合同已经履行且发生应税交易,合同约定销售方违约需支付给购买方违约金,购买方找律师提供服务去争取这个违约金,对应的律师费,取得了专票,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小编个人理解,仅供参考:因合同履行,销售方违约,给购买方的违约金收入,购买方在这个事项中未发生应税交易,因此不征收增值税,也由于该事项属于被动所得,不是购买方主动经营所得,因此,这个事项中,购买方购买律师服务去争取这个违约金,对应的律师费,可以抵扣进项。

 

业务8:我们是一家风电行业的企业,近年来,风电光伏行业有许多政策利好,政府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销售电量补贴的政策。我们公司支付了为取得该项补助有关的中介机构服务费10万元,并取得专票。

小编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该事项属于发生应税交易而产生的,可以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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