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或电子信息)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若超期未申报,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
1.在次年4月申报期结束后、次年6月30日前收齐凭证的,可以正常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2.超过次年6月30日仍未收齐凭证或者电子信息不匹配的,适用免税政策,不再予以退税,不做视同内销征税处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或电子信息)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若超期未申报,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
1.在次年4月申报期结束后、次年6月30日前收齐凭证的,可以正常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2.超过次年6月30日仍未收齐凭证或者电子信息不匹配的,适用免税政策,不再予以退税,不做视同内销征税处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