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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8-30
2026-08-30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工业用地配置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锡政办规〔2026〕2号  发布时间:2026-08-07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工业用地配置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工业用地配置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的决策部署,通过深化工业用地“规储供用登”全链改革,促进功能复合与空间共享,更好满足新质生产力多元空间需求,助力新产业新业态培育壮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规划管控刚弹结合

(一)支持工业用地兼容其他功能。在满足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并符合用地兼容管理的前提下,工业用地可兼容不超过地上建筑总面积30%比例的研发、中试设施、检测等其他产业用途和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其中用于办公和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地上建筑总面积的15%(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在规划用地、不动产登记中按照工业用地管理,不得分割转让。对合法存量工业用地实施兼容性改造的,按原用地性质管理。

(二)支持多用途混合开发利用。在满足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并符合用地混合管理的前提下,鼓励同一地块内工业与仓储、研发、办公、商服等用途互利的功能混合布置,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及特殊功能需求的用途除外。混合用地供地方式按照主用途确定,根据不同用途分别确定使用年限、分项评估后按比例确定地价,产业地块保障线内的以工业用地为主用途。

(三)支持规划建设产业邻里中心。产业园区可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管理要求下,相对集中规划建设产业邻里中心,服务范围内其他地块的配套比例与规模相应统筹调减,并纳入详细规划。产业邻里中心可参照工业用地管理,经市(县)、区政府集体决策同意后可免于工业用地综合评审和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附加注记为“工业配套设施”,产业邻里中心须整体持有,不得分割转让。

(四)支持近远期统筹规划管控。有合法手续的存量工业用地,规划用途已调整但经市(县)、区政府确认暂无征收计划的,可增加为满足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而建设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小型设施用房,视为符合详细规划,纳入实施深化适用清单管理。

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用途已调整但近期暂不实施搬迁的合法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单元层次详细规划刚性管控要求、不影响远期规划实施且满足产业发展、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市(县)、区政府出具近期无征收计划、同意按工业用地使用的意见,编制近期规划图则纳入详细规划后,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在使用年限内改扩建厂房。市(县)、区政府在改扩建项目立项前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监管协议,对后续征收补偿、特殊情形提前收回、无条件配合远期规划实施等作出约定。原则上改扩建后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原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上限的1.1倍或原合法计容总规模的1.1倍,但不得新增地下室及高层建筑,相关要求纳入近期规划图则。改扩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二、推动产业用地整备

(五)加强产业空间连片整备。深化产业空间优化焕新行动,推进50个集中连片区整备。强化项目准入引导,原则上纳入市级管控的连片净地需引入市级以上重大产业项目,其他产业项目使用市级管控连片净地的,市(县)、区政府征询市级产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供应,实现“优地优用”。

(六)建立无锡版“标准地”体系。制定产业用地整备、准入、供应、规划标准。支持在重点发展片区内探索通过区域评估、提前评估等方式完成文物勘探等调查事项。支持各地区按需修订工业用地综合评审机制,根据评审结果实施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多元供应方式,并将安全生产、环境影响等要求纳入工业项目《投资发展监管协议》中予以监管。工业厂房(含仓储建筑)按照层高分段折算容积率,层高8米及以上的,容积率可按每增加4米进行倍数折算。

(七)实施“数据得地”。整合批而未供、储而未用、用而未足等存量资源形成产业用地潜力库,搭建产业用地超市,将各地整备形成的产业净地纳入超市,明确地块拟招引的产业类型、容积率、产出效益、投资强度等,定期发布产业招商地图。实施“智慧选地”,加强数据成果部门共享应用,引导项目优先使用存量资源,提升“智能应用”水平。

三、优化土地多元供应模式

(八)支持优质中小企业组团供应模式。征收安置或扩大产能需新增用地的优质中小企业,在“统一规划、集中安置、共享配套”的前提下,经工业用地综合评审和市(县)、区政府集体决策同意后可实施组团供地,在地块规划条件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中明确园区出入口、内部道路、消防通道和配套设施的共用要求。用地单位须按规划条件和监管协议要求使用土地,确保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属地政府负责加强监管。

(九)拓展产业用地组合供应模式。鼓励在重点生态修复片区实施“产业+生态管养协议”、“产业+生态修复方案”等组合供应模式。支持各地探索将生态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工业用地综合评审指标体系,在确定土地价格时,可综合考虑地块生态保护修复和管护等成本。

(十)支持零星边角地归并开发利用。确实无法单独出具规划条件的零星边角地,允许归并给相邻产业项目作为增资扩产用地,规划指标和管控要求可与相邻地块统筹确定。面积不超过5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开发项目总面积10%的可协议出让,超过上述标准的应挂牌出让。市(县)、区政府集体决策同意后可免于工业用地综合评审,但应签订监管协议或补充协议,与相邻项目一并开展达产考核。

四、鼓励低效工业用地盘活

(十一)支持企业联合连片改造。在符合规划、权属合法、自愿参与的前提下,支持相邻多宗工业用地开展联合改造。各改造主体可联合编制改造方案,方案中须包含改造后产权分配方案和协议,其中改造前后各方用地面积占比应保持不变,建筑面积不低于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连片改造项目可按规定程序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给联合改造主体。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根据改造方案和产权分配协议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十二)允许工业用地有条件分割盘活。除出让时签订《产出监管协议》或《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外的老旧工业用地,在已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完成建设的前提下,需要改造提升的,由原权利人提出改造和分宗申请,提交改造方案和分割转让方案,完成整体改造并验收通过后,允许企业在满足自用基础上,将不低于10亩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独立使用功能且满足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土地厂房进行分割转让,引入符合产业导向和准入要求的项目,转让部分不得再次分割转让。分割转让方案经市(县)、区政府同意,并确定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签订补充合同,市(县)、区政府与受让企业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转让双方根据经批准的分割转让方案、土地补充合同、转让合同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验收手续等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十三)鼓励“工业上楼”和空间复合利用。在确保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无锡市“工业上楼”产业引导指南》的企业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等途径提高容积率或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仓储、停车设施以及生活配套等设施,对于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地块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可根据产业情况合理确定。

(十四)推动乡村存量产业用地盘活。对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存量集体工业用地以及纳入总体规划其他建设区的存量国有工业用地,可按规定纳入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市(县)、区政府在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指标及不突破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应以镇(街道)为最小单元确定乡村产业用地规模、布局与风貌管控要求。建立乡村产业项目准入评审机制,市(县)、区政府在征求市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意见后,将乡村产业类型、绿色发展等准入条件纳入评审机制。开发边界外符合条件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可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手续,宜有利于壮大村集体经济和促进农民增收,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

(十五)支持盘活存量产业载体。2024年11月产业空间优化焕新行动实施前已供应的存量产业载体用地,原出让合同约定整体持有或转让比例未达到70%的,允许提高载体分割转让比例或调整整体持有要求,转让给符合产业导向和准入要求的企业。存量产业载体用地主体应对转让比例、受让企业类型、产出要求等提出调整方案,经市(县)、区政府集体决策同意后,按规定签订补充合同并补交土地出让金,调整后的分割转让面积不超过产业用房建筑面积的70%。对于出让时已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或《产出监管协议》的存量产业载体用地,市(县)、区政府应对监管协议履约情况进行评估,未达到要求的在完成处置后,方可提高转让比例。

市(县)、区政府负责受让企业的评估与监管,与受让企业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转让双方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转让合同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已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进行二次转让的,转让前应取得市(县)、区政府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十六)深化“府院联动”机制盘活存量用地。完善资不抵债涉诉企业土地资产的司法拍卖流程,优化法拍产业用地“事前征询”机制,市(县)、区政府收到人民法院函询后提供涉案产业用地的产业导向、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信息,依法做好产业资产处置,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

本政策措施自2026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9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定调整的,本政策措施即进行相关调整。江阴市、宜兴市可结合本政策措施细化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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