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合伙企业A收到对外投资公司的分红50万,合伙企业A的有限合伙人之一是合伙企业B,B应分得40万。合伙企业B的某自然人合伙人C按比例应分得30万。请问该自然人合伙人C在收到30万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还是按经营所得纳税?
答:对于合伙企业直接对外投资法人企业取得的分红,其自然人合伙人可单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计税;上述政策不适用于通过多层嵌套间接取得所得的情形。
即国税函〔2001〕84号政策中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仅适用单层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多层嵌套情况下,自然人合伙人取得该类所得不能穿透,仍然按照“5%-35%”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