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财经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
税费专题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
交易所会计监管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典型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中注协审计风险提示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证监部门评估监管指引与评估风险监管提示
地方评协专家提示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证券法规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全国人大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工信部
3oi693m5xa
全文有效
2026-08-30
2026-08-30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办公厅关于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信厅联通装函〔2026〕407号  发布时间:2026-08-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检验检测机构、行业组织和技术服务机构:

 

为规范新能源汽车产业竞争秩序,守牢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底线,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以下简称四部门)决定,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1年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要求,通过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可靠性、耐久性、新技术测试验证等四方面问题,提升全行业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推动汽车、摩托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重点整治问题

 

(一)生产一致性

 

1.整车企业量产车技术指标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参数的一致性、相关国家标准的符合性等。

 

2.整车企业对零部件供应商的管理情况,包括采购标准、进货检验、零部件产品质量管理等情况。

 

3.整车企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包括人员能力、生产/检验设备、采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总成及其供应商、生产工艺、工作环境、管理体系等情况。

 

(二)可靠性

 

1.整车产品、关键系统和零部件的可靠性测试验证情况。

 

2.整车企业、零部件企业的生产制造工艺标准能否保证产品可靠性。

 

(三)耐久性

 

1.整车企业的新车设计使用寿命和研发周期情况。

 

2.整车企业在车身材料选用、防腐工艺、结构防护等方面要求情况,整车产品缺陷、产品锈蚀、悬架断裂等问题情况。

 

(四)新技术测试验证

 

1.新产品创新设计对用户习惯、误操作风险、极端使用场景等风险评估是否充分,营销宣传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2.新材料、新结构是否存在产品缺陷、疲劳失效等风险隐患情况。

 

3.产品组合驾驶辅助及自动驾驶功能测试验证是否充分,产品及云端平台数据安全、网络安全防护是否充分,人工智能安全防护是否充分,是否存在风险隐患,是否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用于案事件调查的日志留存是否完整。

 

三、重点工作任务

 

通过组织企业自查自纠、加强审查评估、强化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健全政策标准体系、加强宣传引导等,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全面提升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水平。

 

(一)组织企业自查自纠。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属地重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对照准入管理要求和重点整治问题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系统查找企业自身和关键零部件供应商的产品生产一致性、可靠性、耐久性和新技术测试验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全面加强供应链管理,强化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企业应于2026年12月底前向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自查自纠情况。对于发现存在的缺陷,企业应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召回计划,主动实施召回。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督促指导属地企业加强汽车产品激进式创新设计测试验证,充分评估安全风险,稳妥审慎推动新技术装车应用。

 

(二)加强审查评估。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0号),制定汽车产品研发测试验证技术规范,督促指导企业加强新产品研发测试验证。组织技术服务机构建立产品创新设计审查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审查评估,及时甄别风险隐患。严格开展产品准入技术审查、软件升级管理、产品排放监管、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新车注册登记查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安全风险。

 

(三)强化监督检查。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产品经销场所等开展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监督检查、企业在用符合性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产品环保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缺陷产品调查执法联动。加大对非理性竞争问题反映多、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风险较高等企业相关车型、关键零部件的检查、抽查力度,组织对样品开展检验检测。加强道路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联合赴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实现重点检验检测机构全覆盖,督促检验检测机构抵制非理性竞争、客观公正开展检验检测、加强对创新设计风险甄别和测试验证,守牢产品安全底线,严厉打击检验检测弄虚作假。对于存在不能保持生产准入条件、相关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和管理要求等问题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采取公开通报、暂停相关产品《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予办理相关车辆注册登记、罚款等联合惩戒措施。对于存在问题的道路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机构,采取罚款、撤销资质等联合惩戒措施。

 

(四)加强行业自律。做好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宣贯,督促引导行业企业落实标准要求。指导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摩托车商会引导行业企业加强自律建设,强化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承诺。引导主要道路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机构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自觉抵制非理性竞争行为,规范测评活动和营销宣传行为,坚守合规底线,完善能力水平。

 

(五)健全政策标准体系。研究构建适应新技术发展、引领汽车产业进步的汽车质量提升标准体系,加快推进创新设计、可靠耐久、环境适用性、定型试验规程相关标准制修订。加快制定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准入管理办法》,严把新产品准入技术审查关。完善储能装置单体及总成信息填报等机动车合格证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汽车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鼓励企业建立质量信息对内通报和对外披露机制。

 

(六)加强宣传引导。组织开展中国汽车品牌向上发展专项行动,举办“看见中国汽车”品牌联合活动,聚焦中国车企技术、质量、服务水平等情况,讲好中国汽车品牌故事,提升中国汽车品牌影响力。研究建立规范、公开、公正、可追溯的汽车行业第三方测评活动指南。持续整治汽车行业网络乱象,严厉打击夸大和虚假宣传等行为。加强权威、专业信息发布,公开通报存在问题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检验检测机构,为行业划清“红线”、守牢“底线”,坚决震慑行业非理性竞争乱象,引导行业提升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四部门强化工作协同,加强问题线索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研判,形成监管合力,守牢安全底线,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联动,开展本地区的专项行动,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期1年的专项行动结束后,要及时向四部门报送工作情况。

 

(二)压实各方责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要进一步落实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自觉抵制非理性竞争,加强供应链管理,强化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加强新产品测试验证,规范营销宣传行为,守牢产品安全底线。各有关道路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机构要依法依规、公正客观开展检验检测,切实提升工作质量。行业协会要引导行业企业加强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标准化组织要加快推动相关标准制修订,进一步健全标准体系。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开展技术审查,加强对创新设计的审查评估。

 

(三)形成长效机制。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深挖典型案例示范效应,深化经验总结,完善行业自律规范,维护良好行业秩序。运用好规则、政策、标准等多种手段,强化市场化思维、法治化理念,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深入整治非理性竞争,不断提高行业治理水平,健全多部门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持续提升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水平,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6年8月21日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