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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税务师事务所年审收费1.99万元,客户因补税要求承担32万元滞纳金赔偿,看法院如何判!
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上诉人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26)新0203民初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6月16日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审判员王成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菁、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春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26)新0203民初3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改判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全额赔偿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缴纳税款滞纳金的损失329,207.6元。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关系为“委托合同关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双方实为“服务合同关系”。(一)案涉合同名称虽为《税务咨询委托协议》,但实质内容为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提供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种涉税项目审查、汇算税务咨询服务并出具报告,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服务费。该合同属于服务合同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等委托合同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二)基于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应受协议约束。协议第四条第八款明确约定,若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在工作中或提交的成果文件中存在过错给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造成损失,应赔偿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案涉329,207.6元滞纳金属于其过错造成的损失,应予全额赔偿。二、一审判决认定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仅承担10%的滞纳金损失责任存在事实认定错误,责任划分严重不公。(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属于极其专业的领域,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聘请对方正是为了依赖其专业成果。一审法院以“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专业财务人员,应主动询问政策变更”为由,认定其承担90%责任,混淆了企业的“一般注意义务”与专业服务机构的“专业判断义务”。(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及法院裁判倾向,专业服务机构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不能将专业责任转嫁给委托人。滞纳金是纯经济损失,直接诱因是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的错误审核结论。即便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一定审慎不足,对方至少应承担70%以上的赔偿责任。三、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存在重大专业过错,且与滞纳金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一)审核税收优惠属于合同义务,对方辩称合同未约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事项与事实不符。合同第一条、第二条明确约定了涉税项目审查及税收核算帮助义务。且其在《汇算清缴审核报告书》中主动引用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却得出了自相矛盾的错误结论。(二)严重违反专业审慎义务,国家相关政策已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再符合15%优惠税率条件。对方在明知政策变更的情况下,未充分核实材料便错误确认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构成严重专业过失。(三)正是基于对对方专业报告的合理信赖,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申报期内缴纳本应缴纳的税款,从而产生滞纳金。若无该错误确认,正常申报纳税,不会产生任何滞纳金,因果关系清晰。
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辩称,请求驳回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缺乏新事实与新证据,一审关于其自身重大过错及责任比例的认定正确。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实质上重复了一审诉请,并未提出足以推翻一审认定的新事实或新证据。一审判决已确认,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实际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主体,配备有专业财务人员,对税收优惠政策变化负有主动了解、核验和询问义务。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完整披露涉税资料、已委托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优惠资格专项审查或已尽到减损义务,其要求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承担全部滞纳金及附随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案涉委托协议已明文排除减免税专项业务,一审扩张解释背离合同文本与行业规则。(一)合同明确排除:双方协议约定的委托项目仅为出具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报表及相关审核报告,并明确约定甲方如涉及办理减免税、涉税证明等委托项目以外的业务,需另行签订合同。该排除条款使一般汇算服务与减免税专项服务有了明确区分。(二)实质条件未达成:适用西部大开发15%企业所得税税率涉及主营业务属性、收入占比等多项实质条件。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证明其就上述事项作出专项委托,也未提交完整资料,不能倒推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承担了专项鉴证义务。(三)授权边界清晰:涉税专业服务具有明确的授权边界,不能因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具有专业资质,就推定其对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全部涉税事项承担无限审查和结果保证责任。三、审核报告记载减免金额系基于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资料的汇算列示,不构成独立鉴证或结果保证。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预缴申报资料中已自行列明适用西部大开发优惠并按15%税率预缴,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报告附件中列示的减征金额系基于其提供的数据进行的计算与汇总。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报告内容及编制基础进行了确认并加盖公章,其作为掌握全部经营数据的纳税企业,最清楚自身主营业务与优惠申报历史。报告中的“审核确认”措辞应结合委托范围解释,不能割裂为对优惠资格的无条件担保,专业服务报告不能替代纳税人依法核实申报内容的法定义务。四、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纳税义务人和实际申报决定者,出具报告不转移其法定义务。《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主体始终是纳税人。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后纳税人可免除对申报真实性及税收优惠条件的审查责任。本案中,纳税申报由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自身名义完成,其在履约沟通中曾否决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关于跨期收入的专业意见,足以说明报告不具有强制决定效力,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始终保有并实际行使最终判断权。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滞纳金的全部构成及其与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履约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唯一的因果关系。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不能当然证明税务机关否定优惠的完整事实基础及计算方法。即便税务机关基于目录调整否定其优惠资格,2024年1月是否仍适用原目录、相应收入和税额应如何分期计算,仍需结合税务机关处理依据和企业实际资料审查。一审判决将政策目录调整、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自主申报及未及时复核救济等多重因素,简化为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未主动告知”导致全部滞纳金,因果链条并不完整。六、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防损及减损义务,无权将全部损失转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和第五百九十二条,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多项明显过错:未将优惠资格审查作为专项事项委托并提交备查资料;长期自行按15%优惠税率预缴;配备专业财务人员却未在年度申报前独立复核政策目录变化;对报告盖章确认并自主申报;收到税务机关意见后未充分陈述或申请复核。上述行为对损失的发生和扩大具有决定性影响,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承担10%责任已充分考虑其过错,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张100%责任不应支持。七、违约金、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及诉讼保全费用应按过错比例承担。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995元违约金源于其对合同责任条款的单方适用,若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未违反约定范围内的义务,违约金即失去基础。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并非当然损失,应结合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比例及自身过错程度综合确定。一审一方面认定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负90%的滞纳金责任,另一方面又判令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全额承担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责任评价明显不协调,上述费用应采取同样比例承担。八、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的责任应以明确委托、真实完整资料和可归责的专业行为为边界。认定专业机构责任,应依次审查委托事务的具体边界、委托人是否完整提供资料、受托人是否违反约定范围内的注意义务等要件。不能跳过上述要件,仅因服务机构具有专业资质、报告中出现税收优惠金额,就推定其对所有后续税务结果承担责任。由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承担全部滞纳金,既超出合同风险的合理预见范围,也会造成服务费与无限税务风险严重失衡。九、委托事实存在时间与收费严重失衡,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已勤勉尽责。(一)时间与收费失衡:2025年5月8日接受委托时,距法定截止日仅15天有效作业周期,远短于常规30-45天。且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总额380,000,000元、年收入472,000,000元,属于大中型企业,本次鉴证收费仅19,900元,远低于行业常规30000-50,000元的合理标准。客观上因时间短、对价低,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已明确提出对优惠事项备案资料不进行审核。(二)已勤勉尽责: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严格按约定范围与行业规范执行鉴证程序,按期保质完成工作。因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明确要求优惠事项专项审核,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沿用其上一年度已执行、自认合规的优惠口径,符合行业常规处理,无执业过失。税务机关处罚原因系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身对优惠政策理解有误,与鉴证行为无因果关系。(三)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身严重违约:合同明确约定出具审查报告后一次性支付鉴证费用,但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直至收到税务机关处罚通知后才被迫支付费用,其以自身未履约事项起诉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违背合同约定与公平原则。十、其他意见:报告结论经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不保证最终税额。最后报告的结论是经过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的。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直认为汇算报告应提供准确的交税金额,但双方并无此合同约定,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不保证最终应交税额。且协议有排他条款,从时间、费用及约定上均不包含优惠事项专项审核服务。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承担了提示义务瑕疵的10%责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有法律依据,恳请二审法庭驳回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支持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关于律师费和保全费的上诉请求。
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26)新0203民初3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改判驳回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在责任划分上自相矛盾,判令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全额承担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基于过错程度,认定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仅对滞纳金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却在判决第二项中将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全额判由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承担,该认定明显错误且极不合理。既然一审已认定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身存在90%的过错,那么基于公平原则和胜败诉比例,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也应当按照9:1的比例进行分担。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要过错方,理应承担相应的维权费用,判令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承担100%的附随费用严重损害了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二、一审判决认定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未尽到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审核义务并导致滞纳金损失,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合同明确排除了减免税专项业务: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事项进行专项约定。合同明确规定:“甲方如有涉及委托项目以外的业务,如办理减免税、涉税证明等业务,双方另需签订合同,协商代理费用。”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仅对明确的委托事项结果承担责任,减免税滞纳金与本案合同委托事项无关。(一)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专项审核资料:是否享受减免税需要根据具体材料计算得出,而非仅凭了解政策即可简单得出结论。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资料中并不包含审核减免税的内容,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无法凭空进行专项核查。一审法院推测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准确告知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具体享受税收减免事项,明显超出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边界。(二)审核报告未涉及备查资料核查且经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提交的审核报告虽描述了减免所得税额,但仅是对政策制度文件来源的表述,并未体现对税收优惠备查资料(如主营业务证明材料、收入占比说明等)的审核。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报告内容并无异议,并在报告上加盖公章确认,这恰恰证明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委托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核查其是否符合具体优惠条件。(三)收费金额印证合同不包含减免税服务: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办理税收减免合同,其服务费金额与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价值极不匹配。按行业惯例,办理减免税服务的收费一般为减免金额的5%-10%,这进一步证明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不包括减免税内容。(四)滞纳金损失金额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至少2024年1月份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仍应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本案中多算了一个月的税收减免优惠,且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向税务机关争取了该部分优惠税额尚不明确,侧面说明具体损失金额与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无关。三、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掌握最终纳税决定权,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一)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主放弃部分税收减免:在报告形成及双方沟通过程中,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曾就跨期收入问题提出专业建议,若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听从该建议,本可少交300多万元的税金。但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交流中未予同意,主动放弃了该部分税收减免。这充分说明最终缴纳多少税的决定权完全在于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二)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专业能力且已盖章确认: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当地有影响的人力资源企业,配备了专业的财会人员,具有审核报告的责任。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仅为参考,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盖章确认即表明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已经完成了合同义务。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自身过错“甩锅”给中介机构完全没有依据。四、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并非当然损失,应结合胜败诉比例及过错程度综合认定。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证明该费用已实际发生、金额合理且为必要维权支出。结合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比例及其自身高达90%的过错程度,以及保全措施是否适当等因素,理应由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90%的此类费用责任。要求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承担100%的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显失公平,应当按照胜败诉比例进行合理分担。综上所述,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损失已超出委托合同范围,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责任划分上均存在错误,严重损害了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利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恳请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的全部上诉请求。
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关于按比例分担附随费用的主张混淆了责任性质,其关于未约定优惠审核事项的抗辩与合同约定及行业规范相悖。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的全部上诉请求,并支持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改判请求,以维护专业服务市场的诚信秩序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事实与理由:一、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关于“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应按9:1比例分担”的上诉主张混淆了责任性质,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主张因其仅承担10%的滞纳金责任,故附随费用也应按同等比例分担,该主张不能成立。滞纳金损失的赔付比例是法院基于双方过错程度对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进行的裁量;而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是基于双方《税务咨询委托协议》第七条明确约定产生的违约救济成本。该条款系双方自愿约定,合法有效。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的违约行为引发了本案诉讼,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出的维权费用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条件。两者分属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不应混同。一审法院全额判定由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承担该费用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平原则。二、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关于“未约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审核事项”的上诉理由与事实及合同条款严重不符。(一)合同明确包含税收核算与政策提示义务: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辩称合同排除了减免税业务,但合同第一条、第二条明确约定了“涉税项目审查”及“免费为甲方提供相关的税收法规及信息,以使甲方及时了解国家有关政策,为甲方财务部门做好税收计划及税收核算工作提供帮助”的义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核心即确定适用税率,是否享受税收优惠直接影响税率和应纳税额,这正是“税收核算工作”的应有之义。(二)审核报告自相矛盾,暴露重大专业过错: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在其出具的《汇算清缴审核报告书》中,主动引用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确认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劳务派遣”不在鼓励类产业,却仍得出了“当年可享受减征所得税金额5,396,845.95元”的错误结论。报告本身已自相矛盾,在明知政策变更的情况下给出错误确认,构成严重专业过失。(三)收费金额不能作为免除法定专业审慎义务的理由: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以收费远低于行业惯例办理减免税服务为由,主张未包含该服务,属于偷换概念。无论收费高低,既然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承接了年度汇算清缴综合审查服务,并出具了包含税收优惠确认结论的审核报告,就必须对涉及的重大税收政策适用负有专业审查与提示义务。两者是不同的服务层次,不能混淆。三、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关于“报告结论经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纳税决定权在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抗辩不能免除其专业机构的法定责任。(一)合理信赖原则: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专业机构的根本目的,就是依赖其专业能力弥补自身不足。报告上的盖章确认,系基于对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的合理信赖,不能以此倒推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政策适用的判断义务。如果企业自身的财务人员已经能够准确判断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则无需支付费用委托外部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专业报告。(二)专业机构承担更高注意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倾向,专业服务机构对专业事项的判断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不能将其责任转嫁给委托人。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税务机构,应按专业标准尽到审慎义务,不得以委托人也有财务人员或拥有最终决定权为由推卸专业责任。(三)跨期收入建议不能抵消错误确认的过错: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辩称曾就跨期收入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但这恰恰说明其具备专业能力。其在明知需要核实材料才能确认优惠资格的情况下,未充分核实便直接出具确认意见,若认为无法判断,应当在报告中明确说明或出具保留意见,而非直接确认。该错误确认与滞纳金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四、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关于“滞纳金损失金额存在不确定性”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主张税务机关多算了一个月的税收减免优惠,但并未提供任何税务机关的认定文书或核算依据予以证明。其提交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已明确载明了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金额。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的单方推测不能推翻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其关于损失金额不确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五、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工作极其不负责任,其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在工作过程中,对于未审核的资料,却在报告中出具了非常明确的审核结论,确认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享受539万元所得税优惠。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正是基于对该确认数据的合理信赖进行了纳税申报,并最终产生滞纳金损失。该损失应当由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承担。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试图通过强调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过错来减轻自身责任,但即便考虑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存在一定的审慎不足,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机构,至少应承担70%以上的赔偿责任,而非一审认定的10%。
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赔偿损失329,207.6元;2.判令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支付违约金995元(19,900元×5%);3.判令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支付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权益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1,071.84元;4.判令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支付保全保险费690元;5.判令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5年4月16日,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甲方与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作为乙方签订《税务咨询委托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委托项目名称为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种涉税项目审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报告出具。要求:1.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种涉税项目,账务审查并于2025年5月31日前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报表。2.税务咨询服务:每年免费为甲方提供相关的税收法规及信息,以使甲方及时了解国家有关政策,为甲方财务部门做好税收计划及税收核算工作提供帮助;提供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信息的咨询。代理所属期间为2024年度。完成时间为2025年5月31日。按照乙方各类人员预计工作时间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新发收费【2010】1830号)规定,完成本项代理业务的代理费用为19,900元(含税)。上述费用按转账方式,在乙方出具盖章版所得税汇算审查报告后,甲方一次将费用支付完毕。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先行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可延期付款,且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如因委托的代理事项遇到重大问题,致使受托人实际工作量有较大幅度增加,委托人应在了解实际情况后,与受托人协商酌情调增代理费用。(四)甲方如有涉及委托项目以外的业务,如办理减免税、涉税证明等业务,双方另需签订合同,协商代理费用。甲方应积极配合代理人员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甲方必须向乙方及时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其他涉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因甲方提供的涉税资料失实,造成代理结果错误的,乙方不负赔偿责任。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代理人员实施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此类情况,经劝告仍不停止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按未提供服务的时间计算退还甲方。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费。不按约定时间支付的,应按约定数额的5%比例支付违约金。乙方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派具有资质的代理人员为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乙方委派的代理人员必须对执业中知悉的甲方业务情况保密,不得向除税务机关外的第三人披露,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有责任在税务咨询代理过程中指明发现的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甲方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乙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必须按时出具代理报告。如超过约定时限,乙方应按收取代理费的5%比例支付违约金。乙方接受委托后,应组成经甲方认可的为本项目工作的专门代理团队,代理团队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又有丰富的实际经验,按合同规定完成项目工作。乙方需指派代理代表负责过程中的联络工作。因乙方指派不具有资质的审核人员或擅自随意更换代理代表,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同时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无故或因自身原因终止、停止、暂停本项目工作的,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该损失。乙方对乙方提交的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无偿并无条件负责修改或补充。若乙方在工作中以及在向甲方提交的成果文件中,存在过错行为,给甲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直接或间接的所有损失,同时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协议履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由甲方住所地法院诉讼解决。甲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等由乙方承担。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履行。本协议有效期为:汇算清缴审查工作完成日期为企业所得税汇算完毕(即2025年5月31日)止。税务咨询有效期为一个纳税年度。2025年5月23日,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克拉玛依区税务局申报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并于当日缴纳税款3,010,448.45元。2025年5月31日,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向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审核报告书(2024年度)》(以下简称汇算清缴审核报告书)(某税审字[2025]某号),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该报告书“被审核单位对以上审核结论及审核事项说明无异议,在此处加盖公章”处加盖公章。其中附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说明》载明:“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审核事项说明。一、纳税调整后所得的计算。经审核,被审核单位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24行“纳税调整后所得”53,968,459.47元,计算过程及具体事项如下:纳税调整后所得53,968,459.47元=利润总额52,307,030.31元+纳税调整增加额3,063,821.88元-纳税调整减少额1,148,773.07元-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253,619.65元。……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经审核,被审核单位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28行“应纳税所得额”53,968,459.47元,计算过程如下:应纳税所得额53,968,459.47元=纳税调整后所得53,968,459.47元-所得减免0.00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0.00元-抵扣应纳税所得额0.00元。三、应纳税额计算的审核。经审核,被审核单位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第33行“应纳税额8,095,268.92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一)税率。经审核,被审核单位2024年度适用的税率为25%。(二)应纳所得税额。经审核,被审核单位2024年度应纳所得税额13,492,114.87元,计算过程如下:应纳所得税额13,492,114.87元=应纳税所得额53,968,459.47元*税率25%。(三)减免所得税额。经审核,被审核单位2024年度,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5,396,845.95元。具体情况说明如下:(1)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被审核单位是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或是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2023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40号)、《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等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审核确认,当年可享受减征所得税金额5,396,845.95元。(四)应纳税额。应纳税额8,095,268.92元=应纳所得税额13,492,114.87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5,396,845.95元。(五)本年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经审核,被审核单位2024年度累计预缴所得税额5,084,820.47元。(六)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经审核,被审核单位2024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3,010,448.45元。计算过程如下: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3,010,448.45元=应纳税额8,095,268.92元-本年累计预缴所得税额5,084,820.47元。”2025年9月30日,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克拉玛依区税务局申报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并于当日缴纳税款5,396,845.95元。2025年10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税务局向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克区税税通〔2025〕某号),主要载明:事由为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你(单位)已产生滞纳金额329,207.6元,已缴纳0元,欠缴329,207.6元,限2025年10月20日前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2025年11月13日,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税款(滞纳金)329,207.6元。现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因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过错导致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补税以及产生滞纳金损失,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应向其赔偿损失。庭审中,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述:按照不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金额,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最迟于2025年5月31日前要向税务机关缴纳1300余万元的税金,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报告认为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少缴纳500余万元的税金,所以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5月31日前并没有向税务机关缴纳该500余万元,后税务机关在2025年9月底稽查的时候认为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应享受减免500余万元的税金,因此该500余万元从2025年5月31日起开始产生滞纳金,该滞纳金产生的原因系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审核意见错误导致,属于给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损失,所以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承担该损失。税务机关于2025年9月底才通知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补交税款。如果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在沟通中提出了税收减免存在问题,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听从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的建议仍然坚持,那么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会就该问题产生的滞纳金要求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承担。在双方的沟通意见中仅涉及其他问题,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并没有指出税收减免问题。庭审中,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陈述:在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对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审核,所以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也没有提供和该优惠政策相关的各类收入的合同及发票等明细数据。根据税法相关规定,是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要考虑鼓励类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是否达到60%,因为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委托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对其收入占比情况进行审核,所以并非如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说,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享受15%的税收优惠与否仅依据调整目录。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是根据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预缴申报表中注明其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优惠税率,按照该税率计算的税金。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与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中并不包含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需要审核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能享受15%的税收优惠,如果要审核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享受15%的税收优惠,要单独计算咨询费用,且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提交企业全年收入合同和发票明细,但是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提供这些资料,所以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沿用了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预缴申报表计算出减免所得税。根据报告书的第5页,被审核单位表单的情况,其中并没有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所需要的资料,而是在第12项中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载明了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认为其享受15%的优惠税率。本案争议的不是应该缴纳多少所得税,而是欠缴的所得税的滞纳金,如果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没有给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正确的所得税,也应该是所得税的错误,而不是滞纳金的错误,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向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主张欠缴所得税,滞纳金的产生和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没有直接的关系。说明报告的主导是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说什么就是什么,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只是中介和咨询机构。在双方沟通过程中提到过跨期收入,如果这部分听从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的建议,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会少交300多万元的税金,但是在交流过程中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同意,所以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听从了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意见。另查,《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23号)主要载明: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现将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其中第四十六条,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服务业,第3项,人力资源招聘、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人力资源培训、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其中第四十五条,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源服务业,第1项,招聘、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含薪税事务服务、福利事务服务、社保事务服务等)、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就业和创业指导、灵活就业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另查,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保全保险费690元。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委托律师参加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1,071.84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滞纳金损失是否因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过错导致;3.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应当赔偿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律师代理费、保全保险费。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税务咨询委托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人对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一般不作出指示,受托人提供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劳务是实现合同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受托人对委托事务的处理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本案所涉《税务咨询委托协议》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故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该《税务咨询委托协议》因依法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关于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辩称其未参与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业务”,案涉《税务咨询委托协议》中亦未约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审查”内容。因《税务咨询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需完成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的所得税汇算报表及为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相关的税收法规及信息,以使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时了解国家有关政策,为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门做好税收计划及税收核算工作提供帮助,其中包含税收优惠。另,双方签订《税务咨询委托协议》的时间在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交报税资料之前,而约定最晚交付企业所得税汇算报表的时间在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报所得税之后。作为专业从事税务汇算清缴等业务的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理应知道税务机关对备案的报税资料仅限于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正因如此,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才签订案涉《税务咨询委托协议》,目的在于由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从专业角度作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报告,以便于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若存在申报有误可及时改正。故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辩称其未参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审查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汇算清缴审核报告书》的附件说明中明确载明:“审核确认,当年可享受减征所得税金额5,396,845.95元。”的意见,故其该项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审核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具备减税条件系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的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本条规定了受托人的注意义务以及受托人对自己的过错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依此法律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旨在完成委托事务,该委托事务是一种法律行为,是一种交易活动,受托人为获利而处理委托事务,当应比一般人更勤勉加以注意方能保证交易安全,故受托人的注意义务较重,即要达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如欠缺这样的注意,受托人即为有过错,进而产生违约责任。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最终未获得税务机关减税,未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因不符合减税法定条件即其主营业务不再归属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业务”。该项变更于2024年2月施行,而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在附件说明中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文件部分,也列明了涉及到该项变更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即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机构,在知晓国家政策的变更时应及时向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告知,而不是仅在报告的说明中列写,故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在履行合同时未尽到受托人勤勉尽责之义务,从而导致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能依法纳税。该损害结果与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履行合同存在上述过错行为导致的违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故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依法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滞纳金损失是否因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过错导致。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滞纳金是因其不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而该政策属于备案类税收优惠。即在申报时就享受优惠,而在后续税务机关作出实质审查时发现不符合条件,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补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支付滞纳金。故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能依法纳税造成滞纳金的产生,与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的违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另,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实际办理缴税的人员,其有专业的财务人员,其应主动向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询问相关税收优惠是否存在变更,而不是被动等待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主动向其告知政策的调整,故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滞纳金损失亦有过错。综合考量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收取报酬金额、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履行合同义务违约程度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滞纳金形成的损失而言,一审法院酌定双方按照9:1的比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负90%的责任,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32,920.76元(329,207.6元×10%)。关于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向其支付违约金995元、律师代理费及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内容有明确约定,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遂判决:一、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缴纳税款滞纳金的损失32,920.76元;二、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995元、律师代理费11,071.84元、保全保险费690元,共计12,756.84元;三、驳回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1.双方2025年4月16日签订的《税务咨询委托协议》核心服务为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审查、汇算清缴报告出具及常态化税务政策咨询服务,协议第二条第四款明确约定委托项目不含减免税专项申办业务,该类业务需另行缔约付费;2.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距法定汇算截止日仅剩十余日,服务对价19,900元,远低于税收优惠专项审核行业收费标准;3.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在未核查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属性、鼓励类产业收入占比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核心备查资料的前提下,仅依据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既往申报口径及自述优惠资格,即在案涉汇算清缴报告中作出“2024年度可享受减免所得税5,396,845.95元”的确定性审核结论;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于2024年2月1日正式施行,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已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范畴,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报告中虽援引该政策文件,但未对政策变更对案涉税收优惠资格的影响作出专业研判与风险提示;5.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案涉专业审核报告的确定性结论,完成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后被税务机关查实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补缴税款并产生滞纳金329,207.6元,同时为维权支出律师费11,071.84元、保全保险费69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税务咨询委托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的合同义务范围;二、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履行合同是否存在过错及其与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滞纳金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三、一审法院对双方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适当;四、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的承担方式是否合理。
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税务咨询委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协议虽名为“委托协议”,但实质系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利用其专业税务知识,为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查服务并出具审核报告,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对价的服务合同。作为专业的涉税中介服务机构,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的核心义务在于运用专业知识,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服务内容。
根据协议约定,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的服务范围包含“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种涉税项目审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报告出具”,并包含“为甲方财务部门做好税收计划及税收核算工作提供帮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核心环节即为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及适用税率,能否享受税收优惠直接决定了最终税率和应纳税额,属于“税收核算工作”的应有之义。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汇算清缴审核报告书》中,明确载明“审核确认,当年可享受减征所得税金额5,396,845.95元”,并引用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等政策文件。该行为表明,审查并确认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已构成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实际组成部分。
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虽辩称协议中“办理减免税等业务需另行签订合同”的条款排除了其此项义务,但该条款应理解为针对需要其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报备、申请等专项代理事务。该条款不能免除其在已承接的综合性汇算清缴审查服务中,对重大税收政策适用性进行专业审查和提示的基本义务。因此,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关于其无义务审查税收优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涉税中介服务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涉税中介机构必须回归专业服务本源,坚守法治底线与职业操守。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在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尽到与其专业能力相匹配的审慎注意义务。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自2024年2月1日起,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营业务“劳务派遣”已不再属于鼓励类产业,其自该日起不再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的条件。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在其审核报告中虽提及该政策变更,却仍作出了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全年可享受税收优惠的错误确认,未能发现并指出其主营业务已不符合优惠条件这一关键事实,显然未尽到专业机构应有的审慎义务,存在过错。
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正是基于对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业审核报告的合理信赖,才未在法定申报期内足额缴纳税款,最终导致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的过错行为与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滞纳金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关于其报告仅为“参考”、决定权在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辩称,与其作为专业机构收取费用出具确认性意见的行为相悖,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涉税专业服务领域,行业规范发展既需要中介机构强化内部自律、规范执业行为,也需要各类经营主体增强涉税风险意识,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本案中,双方对滞纳金损失的发生均存在过错,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合同对价及法定义务,酌定由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负90%的责任,该划分具有充分的法理与事实依据:
其一,纳税申报的法定责任不可转移。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定的纳税义务人,对其自身的经营范围、收入构成及应适用的税收政策负有最终的、不可推卸的注意义务。其配备有专业财务人员,理应对直接影响企业税负的重大政策变更保持关注,并在申报前进行必要的复核。其过度依赖外部机构的意见而放弃自身的审查职责,是导致税款少缴及滞纳金产生的根本原因。
其二,权责利相一致原则的适用。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虽未尽审慎义务,但考虑到案涉《税务咨询委托协议》约定的服务费用仅为19,900元,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办理减免税等业务需另行签订合同”,该收费水平与服务范围难以涵盖对税收优惠资格进行实质性、全面性审查的复杂程度。一审法院结合事务所的过错程度、收费金额及合同履行情况,酌定其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既体现了对专业机构违约行为的惩戒,又符合公平原则与权责利相一致的要求。
综上,一审法院对双方责任比例的划分系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并无不当。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承担全部滞纳金损失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涉《税务咨询委托协议》第七条明确约定:“甲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等由乙方承担。”该约定系双方对违约救济成本负担的明确安排,合法有效。本案纠纷系因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违约引发,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属于合同约定的应由违约方承担的费用。该费用的产生与承担,是基于合同的特别约定,与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对直接经济损失(滞纳金)进行的比例划分,分属不同性质的法律问题。一审法院判决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全额承担该部分费用,符合合同约定,并无不当。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要求按过错比例分担的上诉请求,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6,686.24元,由上诉人克拉玛依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744.30元,上诉人克拉玛依市某税务师事务所负担941.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