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购厂房未办理产权登记,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企业外购了厂房,目前还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但一直在正常经营,这种情况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解答:
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不缴房产税;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就产生房产税纳税义务。
一、纳税义务人判定(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人的批复》(国税函〔2002〕284号):企业购买商品房,尚未取得产权证期间,实际使用人为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房产税。
误区纠正:房产税纳税义务,不是以拿到不动产权证作为唯一判断标准。是否实际占有、投入生产经营是关键;仅仅没办过户,不能免除纳税义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区分新建厂房、存量厂房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
1.购置新建商品房(新建厂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即使还没办产权证,只要已经交付、企业实际进驻经营,次月就要申报房产税。
2.购置存量厂房(二手厂房):正常规则是办理权属转移、拿到权属证书次月起计税。
??实务风险:虽然文件写存量房以办证次月为起点,但如果交易已经完成、企业早已实际接收并投入使用,仅仅因为卖方原因、历史遗留问题迟迟不能过户,属于“产权未确定”情形,税务机关可依据暂行条例第二条,要求实际使用企业从实际投入使用次月开始缴纳房产税,不等待办证完成。
三、计税依据怎么确定
1.企业会计账面已经计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转固):按房产账面原值计征,同时按照财税〔2010〕121号,对应的土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契税等)应当并入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税率1.2%(按年),减除比例按本省规定10%?30%执行。
2.尚未取得完整发票、账面没有可靠原值: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四、配套: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步风险
外购厂房未过户,土地使用权没有登记到本企业名下,但企业实际占有使用土地,同样会被认定为实际使用人,需要同步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实务风险提示
1.不能以“还没拿到房产证、不是法律意义上产权人”为由零申报;长期不申报,会产生税款、滞纳金,还会触发纳税评估、稽查风险。
2.如果是卖方原因导致迟迟无法过户,买卖双方要在合同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负担条款,但合同约定不能对抗税法,纳税主体是税法确定的使用人,内部约定只约束买卖双方。
3.后续完成过户办证之后,继续正常申报即可,不会因为办证追溯改变已经确定的纳税义务所属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