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正式发布,多项此前存在争议的事项已经尘埃落定!
一、与收入、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不征税,对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文件明确规定:纳税人按照政策规定取得,且与自身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对应进项税额可正常抵扣,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实务中,一般纳税人企业经营过程中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补贴包括:
1、参与国家课题项目取得的财政资金补助;
2、研发投入达到规定金额获得的地方财政奖励;
3、取得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等资格(资质)后获得的地方财政奖励;
4、满足OPC企业条件获得的地方财政奖励;
5、雇佣员工获得政府发放的稳岗补贴;
6、其他与销售收入、销售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二、转让股权、取得股息,对应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以及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新规落地后,实务中还有三个问题有待后续政策进一步明确:
1、“对应的进项税额”具体涵盖哪些范围
按照常规理解,对应的进项税额分为直接对应和间接对应两种情形:
企业办理股权转让过程中,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与商务代办服务,中介机构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就是与股权转让直接对应的进项税额;
如果企业办理股权转让全程自行办理,未聘请中介机构,过程中没有发生与股权转让直接对应的进项税额,那么当期企业发生的房租、水电、办公等公共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就属于与股权转让间接对应的进项税额。
那么间接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按比例转出?文件并未作出说明。
不过从当前软件退税的实务操作来看,计算软件销售实际税负时,间接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按照销售收入比例分摊。
因此,从严格征管的角度推断,间接对应的进项税额也需要做转出处理。
2、计算分摊比例时,按转让股权的销售收入还是销售额计算
在增值税政策中,销售收入通常指不含税金额,实务中大部分应税交易都按照该口径计算销项税额;而销售额通常指差额计税的计税依据,比如转让股票时,就按照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间接对应的进项税额也需要转出,计算分摊比例时,究竟是按照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分摊,还是按照转让股权的增值额(销售额)分摊?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说明:
A公司2026年8月转让股权,取得收入100万元,该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120万元,转让全程由公司自行办理,不存在直接对应的进项税额。当月公司公共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同期一般计税项目销售收入为900万元。
如果按照销售收入分摊:
A公司转让股权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
=10×100÷(100+900)
=1万元
如果按照销售额分摊:
A公司转让股权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
=10×(100-120)÷(100-120+900)
=-0.23万元
计算结果为负数,意味着不仅不需要转出进项税额,还可以多抵扣0.23万元!
结合当前的征管实践,这种情况大概率不会被允许。
因此,到底按照哪个口径计算分摊额,还需要政策进一步明确。
3、同一笔股息层层分配,各级取得方是否都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我们举一个例子说明:
A公司100%持股B公司,B公司100%持股C公司,C公司100%持股D公司;D公司2025年经营状况良好,实现税后利润1000万元,2026年3月股东会决定分红800万元,最终该笔分红将全部分配至A公司,而B公司和C公司2025年均为微利。
按照政策规定,C公司收到800万元股息,对应的进项税(包括直接对应和间接对应)需要转出,B公司与A公司在收到800万元股息后,同样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同一笔800万元分红经过层层传递,总共需要做3次进项税转出,这是否属于重复纳税?A公司和B公司收到分红后,能否抵减C公司已经转出的进项税额?
如果不允许抵减,对于很多央企而言,2026年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将可能是一笔不小的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