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5日,财政部正式公开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财会〔2026〕11号,以下简称“新列报准则”)。修订后的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24年4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的列示和披露》(IFRS 18)趋同。
随着后续新列报准则应用指南等配套指引的发布,致同将持续跟踪并就新列报准则陆续发布系列解读文章,包括主要变化、利润表五分类的原则、特定资产的识别、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认定、负债的分类和筹资类别的划分、向客户提供融资为主要业务活动的特殊要求、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产生的损益的特殊要求、终止确认和分类变更、汇兑损益、衍生工具和指定套期工具的利得和损失、合并层面的列示调整,以及对不同行业的影响等。
本期微信为新列报准则系列提示的第一期,内容包括:新列报准则修订的主要背景、准则主要变化、分步实施、衔接规定、企业落地实施要点。
一、新列报准则修订的主要背景
现行列报准则下,利润表将投资、筹资等非经营性活动产生的损益纳入营业利润,导致财务报表使用者(以下简称使用者)难以直观了解企业不同类型的利润来源信息;有些企业将具有不同特征的会计信息进行汇总披露,或将重要信息与非重要信息混杂列报,导致附注信息披露过于笼统、报表信息有用性不足。为进一步提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以高质量会计信息供给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必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现行列报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24年4月正式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的列示和披露》,作出调整利润表结构、增加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要求、强化财务信息汇总与分解原则等重大改进,旨在为投资者提供更具有结构化和透明度的企业财务业绩信息,并将于2027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全球160余个国家和地区已实现对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应用。财政部此次结合中国实务情况对列报准则进行趋同性修订完善,以降低中国企业“走出去”、境外投资者在境内投资等各类跨境业务的交易成本。同时,通过修订列报准则,以反映近年新发布、修订的金融工具、收入、租赁等新准则和新准则解释的新要求。
二、新列报准则的主要变化
总体而言,新列报准则中的主要变化体现在利润表和部分财务报表附注,同时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中的特定要求做了有限的变更。

(一)利润表损益细分为五大类别
为使财务报表使用者直观了解企业不同类型的利润来源信息,提升财务业绩信息的有用性,新列报准则的核心变化是将企业利润表中的当期损益(包括收入、费用、利得、损失)分为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五个类别(以下简称“五分类”)。
1、利润表五分类的一般要求

注1:为确定投资类别的损益,新列报准则引入“特定资产”的概念,特定资产包括: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个别财务报表中以成本法核算的对子公司的投资;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的投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其他基本独立于企业其他资源单独产生回报的资产。
注2:为确定筹资类别的损益,新列报准则引入“纯筹资交易负债” “非纯筹资交易负债”的概念。在仅涉及筹资的交易中,企业以获得现金、终止确认另一项金融负债或收回自身权益工具方式取得融资,并在后续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进行偿还。除“纯筹资交易负债”之外的其他负债,即并非仅涉及筹资的交易所产生的负债属于“非纯筹资交易负债”。
2、利润表分类的特殊要求
将损益分类为经营、投资和筹资类别时,企业应评估其是否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作为一般要求的例外情况,新列报准则要求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将其按照一般要求本应分类为投资或筹资类别的部分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
特定主要业务活动包括:投资于特定资产(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除外);向客户提供融资。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可能包括投资性主体、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保险公司、银行等。
3、利润表中的合计、总计项目
同时,新列报准则调整了一般企业、金融企业的个别及合并利润表的列报格式,要求企业在利润表中新增合计项目,包括“经营利润”、“经营及投资利润”、“持续经营利润”等,以清晰地展开来源于不同类别的损益情况,作为投资者等使用者分析企业财务业绩的基准,以便于比较不同企业的经营业绩。

(二)增加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要求
实务中长期存在企业在业绩快报、投资者推介材料、年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披露调整后净利润等非公认会计准则业绩指标的情形。企业认为该类指标剔除了偶发扰动因素,可以反映企业可持续的核心经营盈利。但此类指标长期缺乏统一规范,普遍存在计算口径不一、调整项目披露不充分、未纳入审计范围、数据可信度不足等突出问题。为此,新列报准则专门引入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要求,明确了管理层业绩指标的含义与强制披露要求。既保留了企业自定义业绩指标的信息价值,又提升了不同主体财务信息横向、纵向可比性,解决了市场信息披露不统一的问题。
新列报准则明确要求企业在附注中对管理层业绩指标进行单独披露,如果企业在财务报表之外正式公开的书面资料中使用了新列报准则及其他会计准则未要求列报的损益类合计项目,用于向使用者提供管理层对企业整体财务业绩某一方面的看法,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管理层业绩指标(以下简称MPM)。管理层业绩指标应当是同时包括收入(或利得)类项目和费用(或损失)类项目的损益类合计项目,且与财务报表所对应的报告期间相同。

毛利或类似合计项目,扣除折旧、摊销和资产减值损失前的经营利润等广泛使用、且得到充分理解的指标不属于MPM。
对于每项管理层业绩指标,新列报准则要求在附注中披露:管理层认为该指标有助于使用者了解企业整体财务业绩某一方面看法的说明及原因;指标的计算方式;与最接近的准则规定的合计或总计项目的调节表;以及调节表中各项目的所得税和对少数股东损益的影响及所得税影响的确定方法。当新增、停用或变更计算方式时,企业应披露相关事实、变更原因,并追溯调整比较信息。
(三)完善“重要性”的定义
原重要性的定义在实务运用中存在不一致性和模糊之处,不同准则表述不尽统一,且判断门槛表述为“可能影响”,其涵盖范围较为宽泛,也未对“使用者”的内涵作出清晰界定。IASB于2018年修订了重要性定义,统一了各准则间的表述口径,将判断标准调整为“合理预期可能影响”,明确纳入“模糊处理”情形,并将信息使用者限定为“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的主要使用者”,以增强定义的可操作性和判断一致性。
新列报准则与IFRS 18趋同,对“重要性”的定义进行了修订,明确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错报或模糊处理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其中,“模糊处理”为新增条件,是指相关信息虽然存在于财务报表中,但因其呈现方式不恰当,导致使用者难以获取或理解重要信息,从而产生与省略或错报相似的影响。如对重要信息的描述或表达方式不清晰、重要信息在财务报表中的分布较为分散、具有不同特征的项目被不当汇总、具有共有特征的项目被不当分解、重要信息被非重要信息隐藏使其无法被使用者辨别等都属于“模糊处理”。该修订也与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保持一致,有利于增强企业会计准则与可持续披露准则的贯通性、协调性,以提升会计信息与可持续信息的联通性、整合性。
新列报准则明确重要性是判断财务报表项目是否单独列报的重要标准。如果某项目单个看不具有重要性,则可将其与其他项目汇总列报;如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单独列报。

(四)明确财务信息汇总与分解原则
由于原准则缺乏清晰、统一的操作指引,导致不同企业对利润表项目的归类与列报口径各异,关键业绩小计(如经营利润)缺乏可比性,削弱了财务报表的有用性与透明度。为回应投资者对信息可比性和决策相关性的长期诉求, IASB通过IFRS 18明确区分了基本财务报表与附注的角色,确立了以项目“共有或相似特征”进行汇总、以“不同特征”进行分解的基本原则,并要求企业不得因汇总或分解而掩盖重要信息,从而统一实务,确保财务信息既能结构化呈现全貌,又能针对重要差异进行充分分解,为资本市场提供更高质量的决策有用信息。
新列报准则与IFRS 18趋同,对财务信息的汇总与分解提出了更为明确和细致的原则,要求企业应当根据共有或相似的特征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得、损失、现金流量等信息进行分类并汇总为项目,并根据不同特征分解项目。
企业在对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分解时,考虑的项目特征可能包括:性质、功能、计量基础、计量的不确定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流动性、对资产使用的限制或负债可转让性的限制等。企业需要根据新列报准则提出的汇总与分解原则对披露项目进行恰当的汇总和分解列报,使披露信息更加清晰,不会导致重要信息被模糊处理或者信息的可理解性被降低。

(五)其他重要修订
新列报准则的其他修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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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基本财务报表”(primary financial statements)的概念,即“四表一注”中的“四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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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按流动性顺序列示时,将“可靠且更相关”的表述修改为“更有用的结构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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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营业收入”改为“经营收入”,将“营业成本”改为“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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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修订了划分流动负债的条件,明确报告日后应遵守的契约条件不影响报告日流动负债或非流动负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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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金融工具准则、收入准则、租赁准则修订,修改并增补相关报表列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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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列举项增加“商誉”,利润表列举项删除了“财务费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增加“利息收入”“利息费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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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持续经营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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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附注披露企业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投资特定资产或向客户提供融资)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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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经营相关披露要求由《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规定。
三、新列报准则的分步实施
新列报准则自2027年1月1日起分步实施,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范围内实施,再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实现新旧列报准则的平稳过渡。具体而言,对于其他境内上市企业,为其提供两年的过渡期,自2029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为其额外再提供一年的过渡期,自2030年1月1日起实施。

四、新列报准则的衔接规定
新列报准则明确在执行新准则的首年,企业应当在年度和中期财务报表中披露最近可比期间利润表各单列项目的调节信息,包括根据新准则列报的调整后金额,以及此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或《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列报的金额,也可以自愿披露当期或除最近可比期间外更早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各单列项目的前述调节信息。
因此,即使是对于2029年执行新列报准则的境内上市公司,2028年的利润表比较数据也不能按原格式直接列报,必须按照新列报准则的损益五分类结构进行追溯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新旧口径的调节过程。企业应提前梳理2028年及更早期间的交易数据,做好历史数据的重分类准备工作。
五、新列报准则落地实施要点
为更好地落地应用新的列报准则,企业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是通过培训学习,使企业有关财务人员和高层管理人员熟悉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主要变化及其影响;
二是重新梳理损益类科目与报表项目的映射关系,集团层面制定统一的实施方案,避免各子公司自主划分的口径差异,确保合并报表口径统一;
三是梳理管理层业绩指标,为每个MPM制定标准化的定义、计算口径及调节过程,建立MPM与会计准则合计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确保披露规范;
四是考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信息系统做出必要的改变,确保系统能够按“五分类”要求自动归集和列报损益项目,同时完善附注披露模块,支持MPM等新增披露内容;
五是提前启动新列报准则的实施进程,进行模拟列报,以保障后续与调整后的系统平稳衔接等。

往期回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