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EPC)合同中的承包人通常不是一个企业,而是若干个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通常会有一个牵头方,负责履约和工程结算等事宜,牵头方上对发包人,下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对于联合体成员印花税应如何缴?
1.《印花税法》第十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3.《印花税暂行条例》(注:2022年7月1日起废止)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2022年7月1日前,签订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的联合体成员尽管可能只负责合同中的一部分金额,但需要就其所执合同的全额贴花。2022年7月1日《印花税法》实施后,联合体成员仅需按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如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举例来说,基EPC合同由三方签订,甲企业为业主,乙企业为建筑业企业,丙企业为设计企业。该合同总额4亿元(不含增值税,且增值税税款单独列明),其中工程费用3亿元,设计费用1亿元。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如果EPC合同明确约定,甲企业与乙企业、丙企业分别结算,即甲企业向乙企业支付工程款项3亿元,向丙企业支付设计款项1亿元,乙企业和丙企业分别向甲企业开具相应发票。这种情况下,乙企业印花税计税依据为3亿元,缴纳印花税9万元(30000×0.3‰);丙企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1亿元,缴纳印花税3万元(10000×0.3‰);甲企业缴纳印花税为12万元(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