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变动概述
(一)准则整体变动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以下简称油气开采准则)于2006年2月15日通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准则层面,油气开采准则在2006年发布后无其他修订。
应用指南变动概述
(一)历年版本
有关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的应用指南包括以下几个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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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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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 |
《准则讲解2006》第二十八章石油天然气开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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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 |
《准则讲解2008》第二十八章石油天然气开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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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 |
《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八章石油天然气开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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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 |
《应用指南2024》第二十八章石油天然气开采 |
(二)历年变动概述
- 关于油气资产折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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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指南版本 |
主要变动 |
原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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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6》 |
油气资产计提折耗有两种方法:产量法和年限平均法 |
原文规定:“在我国现行油气开采会计实务中,对油气资产一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耗,在海外上市的企业还需依照国际会计标准调整为产量法进行对外报告。油气准则规定了产量法,同时也保留了年限平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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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8》 |
删除《准则讲解2006》的内容,并强调油气资产按照产量法计提折耗比较符合该类资产价值损耗的特点。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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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10》 |
同《准则讲解2008》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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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24》 |
同《准则讲解2010》 |
准则原文略 |
- 关于弃置义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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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指南版本 |
主要变动 |
原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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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6》 |
未涉及该内容。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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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08》 |
同《准则讲解2006》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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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讲解2010》 |
明确了井及相关设施以外的油气储存、集输、加工和销售等设施的弃置义务的会计处理。 |
准则原文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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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指南2024》 |
同《准则讲解2010》 |
准则原文略 |
《应用指南2024》其他具体修订详见后述第三部分。
《应用指南2024》主要变动
《应用指南2024》第二十八章石油天然气开采基于《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八章石油天然气开采重新编写,以下为新版应用指南主要变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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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修订段落 |
简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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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体要求 |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主要规范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矿区权益取得、勘探、开发和生产等石油天然气开采(以下简称油气开采)活动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披露,不包括油气的储运、炼制、销售等下游活动的处理。 企业应当根据进行油气开采活动所划分的区域或独立的开发单元划分矿区,将取得矿区权益而发生的成本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采用成果法对钻井勘探支出予以资本化或计入当期损益,在油气生产过程中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对探明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计提折耗,并区分探明矿区权益和未探明矿区权益进行减值处理、对矿区权益的转让进行会计处理。 |
(1)统一体例,明确本准则适用范围。 (2)统一体例,概括油气开采、生产过程基本会计处理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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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油气开采及油气资产业务介绍 |
三、油气开采及油气资产 油气开采的会计核算是以矿区为基础的。矿区是指企业开展油气开采活动所处的区域,具有相同的油藏地质构造或储层条件以及独立的压力系统和独立的集输系统,可作为独立的开发单元。矿区是计提折耗、进行减值测试等活动的成本中心,是石油天然气会计中的重要概念。矿区的划分应遵循下列原则:(1)一个油气藏可作为一个矿区;(2)若干相邻且地质构造或储层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油气藏可作为一个矿区;(3)一个独立集输计量系统为一个矿区;(4)一个大的油气藏分为几个独立集输系统并分别计量的,可以分为几个矿区;(5)采用重大新型采油技术并工业化推广的区域可作为一个矿区;(6)一般而言,划分矿区应优先考虑国家的不同,在同一地理区域内不得将分属不同国家的作业区划分在同一个矿区或矿区组内。 在油气开采活动中,与某一或某几个油气藏相关的单项资产,例如单井,能够单独产生可计量现金流量的情况极为少见。通常情况下,特定矿区在勘探、开发和生产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资本化成本作为一个整体来产生现金流,因此计提折耗和减值测试均应以矿区作为成本中心。 从事油气开采的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井及相关设施和矿区权益统称油气资产。油气资产是一种递耗资产,反映了企业在油气开采活动中取得的油气储量以及利用这些储量生产原油或天然气的设施的价值。油气开采企业通过计提折耗,将油气资产的价值随着开采工作的开展逐渐转移到所开采的产品成本中。油气资产折耗是油气资源实体上的直接耗减,折耗费用是产品成本的直接组成部分。油气资产的内容应包括取得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成本、暂时资本化的未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成本、全部油气开发支出以及预计的弃置成本。油气资产是油气生产企业最重要的资产,其价值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份额相当大。 |
(1)原油气开采活动介绍后移。 (2)新增油气资产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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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置损益科目 |
二、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略) 四、石油天然气油气开采的确认和计量(相关案例略) |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7〕30号)、“关于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将油气资产等处置损益自“营业外收入”修改为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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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列示与披露 |
五、列示与披露 (一)列示 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油气资产”项目应根据“油气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扣减“累计折耗”科目余额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扣减相应的减值准备。“油气勘探支出”、“油气开发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的“在建工程”项目中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扣减相应的减值准备。 企业可以在利润表中设置“勘探费用”项目,根据“勘探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填列。 (二)披露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有关的下列信息:(1)拥有国内和国外油气储量年初、年末数据;(2)当期在国内和国外发生的取得矿区权益、油气勘探和油气开发各项支出的总额;(3)探明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原值,累计折耗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及其计提方法;与油气开采相关的辅助设备及设施的账面原价,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及其计提方法。 |
统一体例,补充列示和披露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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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旧比较 |
新旧比较: 油气准则与原制度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油气资产折耗侧重采用产量法 原制度规定了年限平均法和产量法,油气准则规定了产量法和年限平均法,但侧重于产量法,因为产量法更符合油气资产价值损耗的特点。 (二)油气准则规定了弃置义务的处理 原制度没有规定弃置义务的处理。油气准则规定,企业承担的矿区废弃处置义务,满足《企业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并相应增加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价值。 (三)统一了矿区权益的处理 原制度将采矿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油气准则规定,申请取得矿区权益时发生的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等,统一作为油气资产(矿区权益)。 |
统一体例,删除原准则讲解中与2001年企业会计准则的新旧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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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修订 |
统一体例及表述,修订个别案例金额、年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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