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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8-30
2026-08-30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商业与公共设施用地配置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锡政办规〔2026〕3号  发布时间:2026-08-07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商业与公共设施用地配置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商业与公共设施用地配置改革的

若干政策措施

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共服务能级,增强商业服务业发展活力,助推城市“人产城”融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促进功能融合和配套提升

在满足安全、环保、消防要求,并符合用地兼容与混合用地管理等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多种功能兼容、混合利用与立体开发。

(一)支持单一地类兼容其他功能。新建或存量更新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及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设施类用地,可兼容不超过计容建筑面积15%的其他功能。其中,公共设施类用地优先满足主导用途建设规模及合理布局要求。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按照公园绿地相关设计规范明确的比例兼容其他功能,对功能连片的绿地公园,可跨路、跨河道合理划定绿地管理范围,按照管理范围统算兼容比例,相对集中布局兼容功能。用地兼容部分在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中注记为配套设施,不得分割转让。

(二)支持多地类混合开发利用。支持在同一地块内进行商业、办公、居住、公共服务、绿地、产业及交通市政设施用地等多用途混合利用。混合用地的具体用途构成和比例可按照详细规划的弹性管控要求,在规划条件阶段确定。供地方式按照主用途确定,可根据不同用途分别确定使用年限,地价根据不同用途分项评估后按比例确定。其中,公共设施类用地实施混合用地的,优先满足公共设施建设规模要求,可探索依法依规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进行土地供应;绿地与开敞空间实施混合用地涉及商业等经营性用地出让的,可按点状方式单独供地,也可通过“产业+生态管养协议”“产业+生态修复方案”等多元供应模式供地。

混合用地优先在市与区级中心、交通枢纽、产城融合发展区域等布局。

(三)支持立体空间开发利用。鼓励通过地上、地表、地下复合开发方式构建互联互通的立体空间系统,支持用于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优化详细规划管理,对跨城市支路增加空中连廊、地下连通道,兼容符合用地兼容管理要求的功能,以及地块容积率超限幅度不超过原规划指标5%等情形,视为符合详细规划,纳入实施深化适用清单管理。

地上、地表、地下空间可按整宗用地办理供应手续,也可分别设立地上、地表和地下空间使用权。地上、地下空间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的,需办理有偿使用手续。优化立体空间出让金计算规则,空中连廊(跨地块)及地下一层出让价款按地表同用途基准地价30%收取,地下二层按地下一层标准的50%收取,地下三层及以下可减免出让价款;鼓励充分利用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除确定为商业用途外的可暂免缴纳出让金。探索开展立体三维不动产登记。

建设空中连廊应符合城市风貌管控及廊下净高、通行等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应与城市轨道、市政管线、绿化覆土等相衔接,并优先满足地表开发项目的停车、人防等配建需求。

二、探索近远期统筹规划实施

严格遵循“一张蓝图绘到底”要求,尊重规划实施客观规律,探索近远期统筹开发模式,通过预控锚固远期规划,合理保障近期开发利用,可持续推进规划实施。

(四)探索土地短期开发利用。在不影响远期规划实施、不恶化邻避影响的前提下,对已完成征收补偿的批而未供、储而未供土地,经市(县)、区政府集体决策近远期规划管控要求,编制近期规划图则纳入详细规划,指导土地短期开发利用。短期开发不得新建地下室及高层建筑,鼓励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降低远期开发土地整备成本。

土地短期开发利用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可按规定采取带年期划拨或短期公开租赁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市(县)、区政府须与使用单位签订监管协议,对期限届满无偿收回、特殊情形提前收回、批准续期继续使用等情形作出约定。土地短期开发利用项目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不动产登记注记相应年限。

(五)探索规划留白用地管理。因开发方向和用途暂不清晰、为城镇远期发展预留的后备地区,可规划为留白用地。留白用地仅需编制单元层级详细规划,主导规划用地性质按正负面清单管理,待发展思路清晰后,再编制街区层级详细规划,细化地块规划图则。留白用地内的存量资源可按照单元层级主导规划用地性质的正面清单进行短期使用。

三、鼓励存量资源提质增效

落实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政策,通过既有建筑临时利用、带建筑物供地等方式,盘活存量空间,提高土地资源配置和管理效率。

(六)允许既有建筑临时利用。对暂无征收计划、有合法产权、经市(县)、区政府同意的既有建筑,符合国家、省、市过渡期政策要求,在满足安全、环保、消防、行业等要求的前提下,可进行功能临时转换,无需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既有建筑临时功能转换部分不得增加可销售面积、分割转让、分割办证、“以租代售”、改作商品住宅。既有建筑功能临时转换期限不超过5年。过渡期满,市(县)、区政府负责督促恢复原状或完善规划、用地手续。

(七)规范既有建筑规划用地手续完善。城市更新中,符合规划要求并经市(县)、区政府论证确需并有条件保留的存量建筑,可通过带建筑物划拨、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其中因历史原因形成的规划用地建设手续不完善的建筑物,市(县)、区政府根据发生的不同时期依法依规分类妥善处置。

供地后,保留建筑物涉及改扩建、改变用途的,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不涉及上述改变的,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核实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按要求进行管理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本政策措施自2026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9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定调整的,本政策措施即进行相关调整。江阴市、宜兴市可结合本政策措施细化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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