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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警示:规范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递延纳税处理
发布时间:2026-08-28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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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警示:规范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递延纳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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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企业在取得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后,因误读误用递延纳税政策,未按规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全额予以确认,将其递延到以后年度,造成当期少确认投资收益及相应预缴税款。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股权转让涉税风险排查,发现S集团今年第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数据异常,顺此线索排查,发现该企业错误套用了递延纳税政策。

 

核查申报数据异常原因

S集团的有关异常是:其会计口径核算的当期投资收益额,与当期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中的投资收益额存在显著差异。

税务人员对其大额资产交易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发现,造成该数据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企业今年3月发生一笔金额近1.8亿元的非货币性资产(股权)交换业务,未按照会计口径在今年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全额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而是将其递延到以后年度,造成当期少确认投资收益及相应预缴税款。

为查明实情,黄岛区税务局展开双向核查:一方面,穿透企业的股权交易链条,依法调取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长期投资和投资收益明细账等核心资料,逐笔核验其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时间节点、会计处理方式及税务申报口径;另一方面,利用公开信息开展交叉验证,对照企业上市公告等公开信息,验证有关交易完成时点与收益确认时点是否匹配。

经全面核验,案件事实逐渐清晰:S集团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相关资产已于今年第一季度完成交割、换出资产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四条明确,企业应当分别按照下列原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换入资产进行确认,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一)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二)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按照会计处理要求,S集团应当在当期确认其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所得。但S集团在今年第一季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直接援引5年递延纳税政策,将本应于当期全额反映的利润总额递延至以后年度分期确认,导致该季度涉及税款未及时缴纳入库。

 

纠正税收政策适用错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第一条进一步明确,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在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3号公告还明确,企业选择递延纳税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要求填报纳税申报表。

“该案中,问题的根源并非企业故意逃避纳税义务,而是对‘递延纳税’政策的适用时点存在错误认识,误将汇算清缴环节可享受的递延纳税政策,违规适用于季度预缴环节。”黄岛区税务局税政二科科长尹彩霞表示。对此,黄岛区税务局采取“约谈说理﹢精准辅导”的方式与企业深入沟通,说明该项业务处理的核心原则:季度预缴申报的“利润总额”,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填报,汇算清缴时再适用递延政策,将已确认的收益分期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经过政策辅导,S集团认识到其有关业务处理错误,主动按规定完成季度预缴申报更正,全额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

“因为政策理解偏差,我们错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环节的操作直接套用到了季度预缴申报上,以为在5年内缴完就行了,没想到造成这种后果。我们以后要加强税法学习。”S集团财务负责人事后表示。

 

以案为鉴加强申报监管

尹彩霞说,该案件反映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执行领域存在适用偏差风险,这类“将汇算清缴环节的递延纳税政策错误套用到季度预缴环节”的认知偏差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税处理中需要重点纠正的问题。

据介绍,黄岛区税务局正以该案件为抓手,探索长效管理机制。比如,通过健全“疑点发现—数据核验—约谈辅导—整改销号”的全流程闭环管理,强化对发生大额资产变动的企业及有关股权转让关联交易的日常申报监控,将政策适用时点合规性纳入常态化核查范围。

 

来源:中国税务报

 

华税点评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在股权转让涉税风险排查中,发现S集团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数据异常。经核查,该企业今年3月发生一笔非货币性资产(股权)交换业务,换出资产已于当季完成交割并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然而,S集团在季度预缴时未按会计口径全额确认投资收益,而是直接援引递延纳税政策将所得递延至以后年度,导致当期少确认收益及预缴税款。税务部门通过“约谈说理﹢精准辅导”方式与企业沟通,最终企业更正申报并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进一步明确,企业选择递延纳税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要求填报纳税申报表。相关企业应注意区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季度预缴这两个环节,明确递延纳税政策适用环节,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少缴税款。

递延纳税政策虽为企业缓解了资金压力,但必须严格遵循“季度预缴按会计口径、汇算清缴按税务口径享受递延”的操作要求。企业应准确把握投资、并购、重组等重大经营事项的税务处理要求,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而引发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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