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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电池行业热闹得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7月1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简称“20号公告”),进入了落地倒计时,9月1日起,锂离子蓄电池等电池产品就要正式恢复征收消费税了。消息一出,产业链动作不断,有龙头电池厂发布调价函,明确9月1日起在原不含税价基础上加上消费税,上游材料企业也跟着调整报价,“锂电税变”一时间成了行业热词。
不少税友来问老戴:锂电池不是一直免消费税吗,怎么突然要缴了?税率多少?8月底签的单子怎么办?今天老戴就把这笔账给大家捋清楚。
一、先说清楚:锂电池不是“新征”,是“恢复征收”
要说清楚这次调整,得先回到2015年。
为促进节能环保,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二、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2015年电池就整体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了,法定税率4%,只不过当时为了扶持新能源产业,对锂电池、太阳能电池等七类电池给了免税。十一年过去,我国锂电池全球出货量占比已超八成,产业从“扶持期”走进了“成熟期”,税收政策跟着调整,也就不奇怪了。
二、新政策的时间表,老戴给你画个重点
20号公告的分类分步安排,老戴给大家拆成三种情况:
①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镍氢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2026年9月1日起按2%征收,2027年9月1日起按4%征收。
②光伏电池(太阳能电池):2027年4月1日起按2%征收,2028年4月1日起按4%征收,比锂电池晚半年“上车”。
③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以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2026年9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免征消费税。
顺便提醒一句:铅蓄电池不在这次调整范围内,自2016年1月1日起就一直按4%缴着呢。
三、这笔账怎么算?消费税是价内税
消费税和增值税不一样,它是价内税,包含在货物价格里。咱们举例说明:
假设某电池厂9月1日后销售一批锂离子电池,出厂价100万元(不含增值税),那么应缴消费税=100×2%=2万元,厂家实际到手98万元。
如果厂家不想自己消化这2%,想把实际到手维持原来的100万元,出厂价就得往上调:设新出厂价为P,P×(1-2%)=100万元,反算P约102.04万元。也就是说,含消费税出厂价实际涨了约2.04%,而不是刚好2%。到2027年9月税率提到4%,同样维持100万元到手,出厂价就得涨到约104.17万元,涨幅约4.17%。
这也是为什么最近龙头企业的调价函里说“在原不含税价基础上加征消费税”——说白了,这2%要么厂家自己吃进去,要么往下游传导,产业链重新分蛋糕。另外老戴提醒一句,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如果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要先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再算消费税,别把基数搞错了。
四、外购已税电池连续生产,可以抵
五、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
例如,某电池厂2026年10月从生产企业购进一批已缴消费税的锂离子电芯,金额100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中含已缴消费税2万元),全部领用于连续生产应税锂电池,这2万元准予在应纳消费税中扣除,避免重复征税。
自产自用的,公告第六条也明确了:自产应税电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电池以外的产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移送使用时就要申报缴纳。
五、免税的电池,先看“入场券”
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这些免征的品类,别以为自动就免了,20号公告第四条设了门槛:
四、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
纳税人应当在首次申报电池产品减免消费税之前,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当持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CMA徽标),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包括相应电池检测项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
两个关键词:国家标准、CMA检测报告。而且是“首次申报减免之前”就要拿到检测报告,不是事后补。生产免税电池的税友,这几天就该把检测报告的事提上日程了。
六、8月底的单子怎么办?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这是最近被问得最多的问题。9月1日前签的合同、发的货,到底适用免税还是征税?老戴先请大家看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第八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老戴分三种情况给大家说:
①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只要是在9月1日后发货,不论预收货款时间是否在9月1日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在9月1日之后,这笔销售适用新政策,需要缴纳消费税。
②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8月31日前已经收讫销售款项的,或者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在8月31日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9月1日之前,适用原免税政策,不缴消费税。
②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9月1日之后的,哪怕货是8月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要按2%缴消费税。比如8月20日发货,合同约定10月1日收款,那这笔销售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在10月1日,适用新政策。
所以啊,目前手上有在途订单的电池企业,赶紧把合同翻出来看看结算方式条款,该测算的提前测算。但老戴也要提醒一句:合同结算方式得是真实的商业安排,如果纯粹为了少缴税临时改合同、倒签日期,那性质就变了,被稽查盯上是得不偿失的。
综上所述:9月1日起,锂电池等五类电池按2%开征消费税,2027年9月提到4%;光伏电池晚半年跟进;钠离子、固态、燃料电池等新技术电池2028年底前继续免征;外购已税电池连续生产可以抵扣;免税要有国标和CMA检测报告垫底;新旧衔接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定。
老戴个人认为,这次“一征一免”的设计思路很清晰:锂电池、光伏这些成熟产业,该回归普惠公平的税负了;钠离子、固态这些还在爬坡的技术,继续给足政策缓冲期。对电池企业来说,眼下要做的三件事:第一,对照税目注释把自家的产品逐个归类,搞清楚哪些征、哪些免;第二,免税产品的检测报告赶紧安排;第三,和客户重新谈价格条款,把消费税的成本传导机制在合同里写明白,别到时候说不清楚。
好了,本期老戴就分享到这里,感谢大家阅读,老戴讲税,不是靠吹,拜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