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及相关问题
B公司委托某软件开发企业对其外购基础信息系统进行定制化开发。合同总价2000万元,按照五年分期付款。软件开发企业在B公司内部信息系统基础上进行定制化软件开发。
双方合同约定,软件开发企业完成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定制化软件的安装、设置等工作后,由B公司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主要由B公司部分用户内部测试使用,软件开发企业会根据B公司的测试反馈优化软件,在反馈问题解决后进行终验。
上述开发软件上线试运行后,已具备初步设计功能,但部分模块仍需测试调整,故终验时点与初验时点时间跨度较大。
问题:B公司如何确定委托开发软件开始摊销时点?
2.参考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应在其可供使用时开始摊销。
本案例中,由于B公司后续试运行中还需进行测试调整,公司应结合该定制化软件的具体功能、开发情况、验收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其测试调整是否构成重大调整。若软件的主要功能均已实现,后续终验仅是程序性验收,不影响软件的主要功能与使用状态,通常表明软件上线试运行后达到了可供使用状态,应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并开始摊销;若软件上线后未实现其主要功能,仍需根据测试情况进行重大调整,则在相关功能达到可供使用状态时才能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并开始摊销。
3.相关规则
(1)《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
第四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七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小结
当前,创业板改革不断深化,旨在更好服务高成长创新企业。创新成长企业通常研发投入较多,对净利润等影响较大,研发投入的会计处理值得关注。研发支出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涉及专业判断,注册会计师应当结合业务实质审慎作出专业判断,防止企业通过研发支出资本化或推迟无形资产摊销时点等方式调节利润。
关于外购在研专利技术的会计处理,要综合判断该技术是否已满足企业内部资本化条件,若外购技术仍处于研究阶段或未达到资本化时点,且无法通过对外出售等方式独立产生经济利益,则相关支出应予以费用化,不得确认为无形资产。关于委托开发软件摊销时点,准则明确无形资产应自可供使用时开始摊销,公司不得以终验或初验作为唯一判断标准,而应结合软件功能实现程度综合判断试运行期间的测试调整是否构成重大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