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末,财政部发布了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简称“新列报准则”)征求意见稿,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多轮研讨、充分沟通并有机吸收各方的反馈意见后,财政部于近期正式发布了新列报准则。
新列报准则优化了利润表结构,引入了管理层业绩指标的披露要求,强化了汇总与分解原则,完善了“重要性”的定义,并整合了负债流动性分类等自2014年以来的分散性修订,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会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同时也与国际准则保持持续动态趋同。
我们在前期CAS聚焦栏目中介绍了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订内容和焦点问题。本期我们结合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业界各方的理论探讨和重点关切问题,分享最终发布版准则的主要变化和实务影响。
生效时间及衔接规定
新列报准则将采用分步实施,允许提前实施的安排,具体如下:

首次执行时,需要重述比较数据,并在年报和中报中披露最近可比期间利润表各单列项目调节信息。
普华永道观察:
企业在首次执行当年需重述比较数据,有境内外上市计划的企业,可能还需要对更早期间的利润表进行重述。
财务报表结构以及会计科目与报表项目映射关系的变化,往往涉及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报告系统的调整,难以一蹴而就。建议企业立刻着手准备应对新列报准则的变化,包括学习和理解准则要求,根据自身业务活动分析影响、调整财务报告系统、并尽早开始与内外部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
主要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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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利润表结构
(1)利润表总体结构
利润表项目被分为5类: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和终止经营。以一般企业利润表为例,简化展示如下:

普华永道观察:
新列报准则新增“经营利润”、“经营及投资利润”、“持续经营利润”等合计项目,以便于更加清晰有效地区分企业利润来源。对于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需将一般企业分类为投资或筹资类别的有关损益按相关规定归入经营类别,以充分体现其主营业务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权益法在我国广泛应用,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和国际准则,新列报准则明确要求企业列示“经营利润及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产生的收益”项目,以满足使用者信息需求。
此外,新列报准则将终止经营作为一个单独类别,与持续经营利润分别列报。关于新列报准则下有关终止经营列报的变化以及企业需关注问题的更多解析,请参见【CAS聚焦】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篇):焦点问题及相关思考。
(2)一般企业的利润表分类原则

普华永道观察:
新列报准则将利润表项目分类为经营、投资和筹资三大类别。对此,企业需关注以下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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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表中的经营、投资和筹资,与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投资和筹资分类逻辑并不相同。例如,生产用固定资产的取得或处置的现金流量,均属于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但在利润表中,由于其不属于独立于企业的其他资源单独产生回报的资产,因此固定资产的折旧、减值、处置损益等均应分类为经营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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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类别是一个“兜底”类别,不属于其他类别的损益项目,均应分类为经营类别。值得注意的是,经营类别并不仅仅局限于主营业务产生的损益,企业的非主营业务、辅助活动、甚至非经常性的损益,只要不属于其他类别,均应分类为经营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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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资产”指基本独立于企业其他资源而单独产生回报的资产。一般而言,投资性房地产、股权和债权投资等,属于能够独立于企业其他资源而单独产生回报的资产(例如,租金、股利和利息)。反之,某些资产企业往往是以组合方式使用以生产、提供商品或服务,其产生回报的方式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无法独立于企业其他资源而单独产生回报,例如存货、生产设备、应收销售商品款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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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于“特定资产”而言,只有该特定资产本身产生的收益、资产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终止确认产生的损益以及取得和处置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才能被分类为投资类别,其他损益均应当分类为经营类别。例如,一般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摊销费用、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处置损益等,应当分类为投资类别;但与之相关的持有资产期间的其他费用,例如运营管理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员工工资、持有该资产期间产生的税金等,均应当分类为经营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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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层面对损益项目的分类可能不同。例如,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交易费用,在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应当分类为投资类别,但是在合并报表层面应当分类为经营类别。
(3)特定主要业务活动
企业将“投资特定资产”或“向客户提供融资”作为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需要遵循特殊原则判断损益项目的分类,将一般企业分类为“投资”或“筹资”类别的相关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
企业应当基于客观事实和证据,判断其是否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考虑因素包括企业在内外部评价和说明经营业绩时使用的重要指标、报告分部或经营分部的具体构成等。
普华永道观察:
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需要遵循特殊的利润表项目分类原则,主要是因为这些企业的“经营”活动与一般企业的“经营”有所不同。例如,银行的主要业务活动是发放贷款,与之相关的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应分类为经营类别;专门从事金融资产投资业务的企业,其取得股利和利息收入应分类为经营类别;专门从事投资性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摊销、减值损失及处置损益等,均应分类为经营类别。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当在报告主体的层面判断是否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集团合并层面与集团内各主体自身的判断结果可能有所不同。例如,集团内有一家财务公司,主要为集团内子公司和合联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在该财务公司的报表中,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产生的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均分类为经营类别。由于该财务公司的业务在集团中并不重大,未作为单独的分部列示,相关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也未被认定为集团层面的重要经营业绩指标等,因此存贷款业务未被识别为集团的主要业务活动。在编制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时,该财务公司与子公司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将被抵销,与合联营企业相关的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将被分类为筹资和投资类别。
此外,针对存在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新列报准则对其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纯筹资交易负债产生的损益分类有如下特殊要求: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相关损益

纯筹资交易负债相关损益

注:企业在运用这两项会计政策选择权时应当保持一致。
普华永道观察:
对于混业经营的企业集团而言,可能会存在集团内部分子公司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其他子公司是一般企业的情形。例如集团内有一家子公司是专业投资金融资产的公司,而其他子公司为一般制造业企业。在集团合并报表层面,如果根据前述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判断原则,该企业集团判断金融资产投资也构成主要业务活动时,新列报准则对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相关损益的特殊分类要求,也会扩展至集团内一般企业,即在集团合并层面需统一会计政策,导致集团内一般制造业子公司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产生的利息也应被分类为经营类别。建议企业持续关注后续发布的新列报准则应用指南,了解更多详细指引。
(4)汇兑损益和衍生工具
新列报准则下,汇兑损益和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分类原则如下:

如果按照上述原则分类导致需以总额形式列示相关衍生工具产生的利得和损失的,或者必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则全部分类为经营类别。
(5)因资产用途变更、终止确认、划分为持有待售产生的损益分类
某项资产发生用途变更、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终止经营除外)或终止确认等交易或事项时产生的损益分类,与该资产在发生上述交易或事项之前产生的损益类别相同。
一组资产(或一组资产和负债)发生上述交易或事项时产生的损益通常分类为经营类别,除非该组资产包含的所有资产(所得税资产除外)在该交易或事项发生前产生的损益均分类为投资类别。
普华永道观察:
通常情况下,未从事特定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集团处置一家持有现金、应收账款、存货、联营企业投资等资产组的子公司时,由于该子公司持有的资产产生的损益在处置之前并非全部分类为投资类别,因此处置该子公司的损益在合并层面应分类为经营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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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要求
新列报准则引入了管理层业绩指标的概念,并规定了披露要求。如果企业在财务报表之外的正式公开的书面资料中,使用了并非会计准则要求的损益类合计项目,用于向报表使用者提供管理层对企业整体财务业绩某方面的看法,该损益类合计项目应当作为管理层业绩指标,在附注中单独披露。对于每一项管理层业绩指标,企业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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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认为该指标有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整体财务业绩某方面看法的说明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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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指标的计算方式、与会计准则最接近的利润表合计或总计项目的调节表,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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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调节项目的所得税及少数股东损益的影响及确定方式。
普华永道观察:
管理层业绩指标的披露要求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的财务信息透明度,需要说明的是,新列报准则要求披露的管理层业绩指标有明确具体的定义和范围要求:
第一,该披露要求仅针对财务指标,不包括非财务指标(例如,活跃用户数量、客户满意度等)。
第二,该披露要求仅针对收益减成本费用后的净额类指标,其他业绩指标如果只包含收益、或只包含成本费用、或不属于损益类项目(例如,经调整净负债、企业自由现金流等),则不属于管理层业绩指标。
第三,该披露要求不包括财务比率(X/Y),但是财务比率中的分子或者分母,如果属于新列报准则所要求的管理层业绩指标,也需要遵循相关披露要求。
企业需要梳理属于准则要求披露的管理层业绩指标,并准备详细的计算底稿,包括相关说明、计算方式以及调节表等,以满足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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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汇总和分解的原则性规定
新列报准则指出,企业应当基于是否具有共同特征判断将相关项目进行汇总还是分解列报;无论是汇总还是分解,重要的信息应该能被清晰识别,不能被掩盖或者模糊化处理。
普华永道观察:
在我国实务中,企业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财务报表,财务信息的汇总和分解原则在绝大多数企业的财务报表主表中已经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和贯彻,未来在附注的信息披露中还有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的空间,有助于更加清晰、充分地呈现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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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重要性”的定义
新列报准则对于“重要性”的定义进行了修订,即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错报或模糊处理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则该项目具有重要性。“模糊处理”是此次增加的概念,是指相关信息虽然存在于财务报表中,但因其呈现方式不恰当(例如,重要信息表述不清晰、分布分散、未被恰当汇总或分解以及因被不重要的信息隐藏而无法识别等),导致报表使用者难以获取或理解重要信息,从而产生与省略或错报相似的影响。
普华永道观察:
“重要性”是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重要的信息应该在财务报表主表或附注中进行披露。
企业应当关注此次增加的“模糊处理”的概念,从合规思维转向使用者视角,对于相关信息的披露位置、披露方式和颗粒度等做出合理判断,突出对使用者决策有用的信息,避免模糊处理、信息过载、缺失或误导。
财政部后续还将陆续发布配套应用指南,更新财务报表格式以及会计科目体系,为企业执行新列报准则提供系统、细化的操作指引,建议持续关注,为后续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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